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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訂約義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要約,必須作出承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強制締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對意思自治進行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或取消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但保留了當事人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但不允許當事人對締約相對人進行任意的選擇。
中國《合同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強制締約義務:
《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契約強制、契約締結之強制或強制性合同,一般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強制締約不僅包括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有承諾的義務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體有向他人發出要約的義務的情形,如法律規定機動車車主應當辦理強制保險,而狹義的強制締約則僅指前者,由於狹義的強制締約在各國立法上更為普遍,並且在實踐中也更為重要,探討狹義的強制締約,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即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主要適用範圍: 一、房屋出租業: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二、公路客運業: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 三、證券業: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四、國家行政命令: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