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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fczdgv

    對於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賬,定期清理。

    1、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賬,分別不同的款項內容,存在以下風險:(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於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髮放交納個稅。

    2、預付賬款,需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1)如果是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做為資產損失。並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成本已經發生,只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3、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需要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1、財稅〔2016〕36號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2、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3、財稅〔2008〕83號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徵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透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擴充套件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鑑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稽核結算日後應付賬款的現金和銀行支出會計記錄,核實其支付或清算情況。(1)對於長期掛賬的金額,應重點稽核企業資產和相關費用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發生的呆賬收益是否已按稅法規定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2)稽核非付款的借方發生額,確認是否存在以貨物或勞務等方式抵債,而未計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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