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的成立,不涉及任何的國家干預,完全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由於合同的成立關注的只是當事人間有沒有達成合意,故從理論上講,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一個,那就是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一致。
何謂依法成立呢?這涉及到合同的效力(有效、無效)制度。中國合同法上關於合同效力共有四種情形: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無效。其中,有效合同屬於“依法成立”,從而具有法律約束力沒有任何問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當事人行使變更權和撤銷權前屬於有效合同,故也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自然不屬於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效力未定合同的情況則比較複雜,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享有追人權,而且善意相對人還有撤銷的權利,故在相對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反之,如果相對人是惡意,則不享有撤銷權,合同對其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生效,係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之發生以及債權人給付受領權的產生。這裡的“生效”之“效”顯然不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以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為例,在合同附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情況下,合同成立之時,合同已經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合同生效之前,這種權利義務雖由合同約定,但卻只是一種可能性(附條件合同)或是將來發生的必然性(附期限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即合同生效後,它們才變為一種現實性。”同時,合同生效也意味著債權人有權受領,中國《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這句話從反面解釋即為,在合同成立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即有受領的權利,而不會被認為構成不當得利。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的成立,不涉及任何的國家干預,完全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由於合同的成立關注的只是當事人間有沒有達成合意,故從理論上講,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一個,那就是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一致。
何謂依法成立呢?這涉及到合同的效力(有效、無效)制度。中國合同法上關於合同效力共有四種情形: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無效。其中,有效合同屬於“依法成立”,從而具有法律約束力沒有任何問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當事人行使變更權和撤銷權前屬於有效合同,故也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自然不屬於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效力未定合同的情況則比較複雜,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享有追人權,而且善意相對人還有撤銷的權利,故在相對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反之,如果相對人是惡意,則不享有撤銷權,合同對其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生效,係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之發生以及債權人給付受領權的產生。這裡的“生效”之“效”顯然不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以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為例,在合同附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情況下,合同成立之時,合同已經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合同生效之前,這種權利義務雖由合同約定,但卻只是一種可能性(附條件合同)或是將來發生的必然性(附期限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即合同生效後,它們才變為一種現實性。”同時,合同生效也意味著債權人有權受領,中國《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這句話從反面解釋即為,在合同成立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即有受領的權利,而不會被認為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