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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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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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天下
1,全日制與非全日制之間的區別。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到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每天工作時間不超四小時,每週不超24小時,一般是指兼職或完成某一指定勞務工作量,勞動法規定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因為非全日制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當然也就不存在試用期了,全日制,顧名思義,全天候工作,用人單位為了瞭解勞動者的工作技能,勞動者為了適應用人單位環境等,雙方互相瞭解的一個考察期,進而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全日制與非全日制,說白了就是一個是正式合同工,一個是臨時工,全日制約束比較大,非全日制就顯得比較自由,想幹就幹,不幹也沒人約束你,當然其間的福利待遇也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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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找大狀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試用期。
2003年5月30日勞動保障部頒發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一般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為了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互相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它是合同的約定條款之一,應該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相掛鉤,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崗的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勞動者也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並且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