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如果受要約人明確表示接受要約的條件,即為承諾。
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 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擴充套件資料:
特點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中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透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傳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如果受要約人明確表示接受要約的條件,即為承諾。
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 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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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中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透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傳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