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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育兒蘋果醋

    從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道義上肯定需要!

    人當然有權拿回自己不小心丟失的東西。但是,作為好心人肯定也會因此花費相關的成本。那為什麼不給補償呢?人家不要是人家高尚,你不給就是自己的問題了!

  • 2 # 程式設計師小葛

    應該給物歸原主者適當的補償嗎?

    應該。

    早在2012年,廣州市公安局就起草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就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按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

    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撿到東西歸還給失主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總有極少數的人,在撿到東西后,會陷入掙扎中,我是歸為己有還是還給失主呢?

    如果有了一些規定,設定一個獎勵的區間,根據拾取物的價值對拾遺者獎勵,那麼也能夠提高拾遺者歸還失物的機率。當然,我們不能說撿到東西了,就一定要問失主要錢,僅僅是讓大家明白,撿到東西歸還以後,失主給予一定的金錢獎勵是合理的,可以坦然的接受。

    特別是對於計程車司機這種群體,很多乘客都會將手機或其他財務遺忘在車上。一部分可能被其他乘客拿走了,一部分可能被計程車司機撿到。當乘客聯絡到計程車司機的時候,計程車司機歸還財務的成本可能會比較高(因為這段時間不能拉客),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可以說是非常合理的。

    常常有一些乘客,把歸還失物當成了拾遺者的義務,這是完全不對的,畢竟是自己的冒失造成了別人的麻煩。

    同時,有了這樣的規定,也能夠讓一些透過拾遺牟利的人得到一定的約束。

    我們撿到東西歸還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失主自願給予一定的獎勵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但是如果撿到東西以後,強行索要高額的回報,就並不合理了。

    所以,規範拾遺者的獎勵方案,對於失主和拾遺者都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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