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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zzzs14885

    1、盜竊他人電話號碼打電話,造成他人數額原較大的話費損失的,可構成盜竊罪。

    2、盜竊他人電話號碼使用,屬於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盜竊數額(電話費)較大,將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法院關於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使用者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使用者的電信裝置、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使用者使用電信裝置、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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