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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川達州人

    說真的,很多人認為過去人只要有錢養活就能納妾,這顯然是錯誤的。

    一、納妾的限制條件

    納妾,不是隨便可以納的。也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納妾的。事實上,明代法律明確規定——親王額妾十人,世子四人。年老無子方可再奏選一次。

    同樣,有官員身份者,可納妾二人。有士身份者,可納妾一人。

    標準的一妻一妾:

    最後則是針對庶民的——年滿四十無子,庶民可納妾一人。關於這條,是元代才被國家政權允許的,之前——庶民禁止納妾。

    對於違規納妾,不合條件納妾,超納妾,幾乎都是一樣的處罰:笞納妾人與妾的法定監護人各四十,遣妾歸宗,沒收彩禮,罰款若干——可不要輕視地方官的能力,縣令都有足夠多的辦法令非法納妾人付出慘痛教訓。

    笞杖:

    也就只清末民國時期,中央控制力降低,才會出現隨便納妾的現象。如常凱申就有原配毛氏守祖墳,納妾姚氏,娶二房陳氏:

    二、何為妾?

    說了半天,什麼是妾?

    有人要說了,妾不就是小老婆,姨娘嗎?

    這話,對,也不對。

    說對,是因為妾確實是小老婆。

    說不對,是因為過去的妾——正規意義上的妾是有限制的。

    簡單說,妾需要在國家政權的戶籍管理者官媒婆處登記,記錄在納妾人戶籍上。所以正規的妾,不僅有限制數量,還要有官方認可,是家庭正式成員。

    顯然,超額納妾者,不會也不敢登記。

    1941年納妾文書:

    三、形同虛設的原因

    歷代法律都在努力限制女子成為妾。因為婚齡女子不僅是社會財富,也是穩定社會避免動亂的重要資源——假定太多女子成為妾,必定造成大量下層男子無妻,社會動亂必然爆發。所以諸位男同胞要注意:一夫一妻制其實是保護我等p民的,否則大多數女人寧願做妾也不會同意嫁給我等。

    然而,這些法律條文又令富裕人家不滿,所以很多變通方式被創造出來。

    媵——陪嫁女。諸侯一娶九女:

    姬——外購侍妾;

    婢——通房丫頭;

    伎——家庭舞樂;

    這些女子實際是妾,卻又與妾不同,她們大多數是奴隸,少數是契約僕。一般在20多歲後被主人遣出嫁給奴隸,是延遲而非退出了婚姻市場,所以歷代法律給予預設。

    而大多數廣義上的妾,是沒有文書的,只是掛著婢女名份的賣身者,根本談不上妾也享受不到妾的微博待遇,更沒有任何保障。隨時都可能被驅逐、賣出,甚至交換。

    結論:

    明白了嗎?

    富裕人家根本不需冒著違法風險私納妾,人家自有法律後門。也只窮困人家才被限制——自己都養不活,哪還有錢納妾?

  • 2 # 澹奕

    規定是S的,人是活的,沒考慮到實施過程中的實際情況的規定,自然形同虛設,古裝劇裡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景,就是有點地位或者稍微有點錢,甚至有些不太富裕的人,都能夠隨便納妾,然而事實上,古代想要納妾可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雖然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是並非所有人都被允許納妾,同時,也並非任何時候都可以納妾,對於納妾,歷朝歷代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制約束,甚至在元代之前,庶民並沒有資格納妾,這只是少數人享有的專項權利

    漢朝規定“功成受封,得備八妾”,“卿大夫二妾”,“庶人一夫一婦”,也就是說在漢朝時期,只有立功之後得到封賞的人,才能被允許納妾,數量在八個以內,尋常的卿大夫只能納兩個,至於普通的百姓不準納妾。

    這樣類似的情況一直延續到了元朝,直到元代,納妾限制才有所放鬆,開始允許庶民納妾,但也有相關的限制,就是隻有在四十歲依舊沒有孩子的情況下,才能納妾。而明朝建立以後,繼承了元朝的諸多規制,其中就包括了男子四十無子方可納妾這一條,雖然允許,但是納妾的人數也被限制在1人,不能超員,如有違反者,笞四十

    妾,從辛從女,本意指的是有罪的女子,代指女僕,所謂娶妻納妾,差別就是娶妻需要三書六禮明媒正娶,而妾類似於物品,只要“納”,也就是花錢即可。

    古代的妾雖然名義上是一個家庭男主人的女人,地位好像高於奴婢,但實際上妾相對於正室來說,依舊只是奴婢,絕對禁止以下犯上,寵妾滅妻在歷代都屬於重罪,輕者杖責,重者流配千里,在明清之前,即便是正妻S了,那麼男主人也會另娶妻子,不準將妾室扶正,所以那些妾室恃寵生嬌欺負正妻的現象,只能存在於電視劇裡

    用現在通俗的話來說,妾,說的就是小老婆,這句話也沒什麼毛病。雖然妾不如妻身份高貴,但是由於法律對於納妾制度的約束,即便是“買”,納妾也需要在官媒那裡進行登記,妾室也需要登記在納妾人的戶籍之上,這也是官府為了管理進行的方式

    在古代,出於增加人口的目的,所以歷朝歷代都對納妾進行了嚴格控制,因為如果放開,那麼就很容易造成富貴者三妻四妾,窮困者找不到媳婦,真正是達則妻妾成群,窮則獨善其身。如此一來,不僅不利於人口的增長與整體財富的增加,而且很容易引起各種問題與動亂,限制納妾也是一個王朝為了維持穩定與發展的必要手段

    只不過上頭這麼規定,下頭還是有自己的辦法。

    朝廷規定的是納妾必須嚴格遵守條件限制,但若是找的女子沒有妾的名分不就可以了嗎?於是,古代類似於妾但卻又並非正式的妾的各種山寨版的“妾”,就出現了。

    先秦時期,有類似於妾室的“媵”,也就是正妻的陪嫁,通常都是正妻的姐妹與其他族中女眷;之後,又出現了“姬”與“伎”,是以樂舞為生的女子,被主人家買來;再者就是通房,她們其實就是奴婢,只不過是能侍奉家主的奴婢。

    這些並不算正式妾的妾室,雖然都無法進行登記,也沒有正式的妾室身份,但是她們終究是家主的私屬財產,也是女子,真的用於繁衍子嗣的話,也並不觸犯官府定下的規矩,因為官府只說四十無子方可納妾,沒說不準購買奴僕,不準購買歌舞伎人啊,這就是鑽空子

    如此一來,富者與顯貴者,依舊能夠用其他各種名義擁有大量非正式的妾,由於這些妾並不算正規的妾,只不過是契約僕,她們的地位還不如本就低下的正規妾室,如同私人物品一般,能夠用於變賣、送人,甚至私自處置,就算將這種非正式的妾給打S,也並不算什麼大罪

    雖然現實之中,的確有“寧做農人妻,不做富家妾”的,但也有“寧願坐在寶馬車裡苦,不在腳踏車上笑”的,所以富貴者依舊坐擁大量的婚齡女子,明朝中後期,“男子四十無子方可納妾”這樣的規矩,在實際上也就被廢除,根本已經沒什麼實際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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