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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臨鎧曹參軍:

    唐臨(601?-660?),字本德,京兆長安人。約生於隋文帝仁壽初年,約卒於唐高宗顯慶末年,享年60歲。武德初年皇太子李建成東征洛陽,唐臨到軍中獻策,太子讓他在東宮典書坊任職,不久任命為右衛率府鎧曹參軍。東宮事敗,唐臨外放任萬泉縣縣丞。貞觀年間為侍御史,持節按獄交州,出冤系三千人。升任大理寺卿,決囚不冤,囚皆絕意不復訴。累官至吏部尚書,因與李義府不睦,免官。又起用為潮州刺史,去世。著有小說《冥報記》2卷(《舊唐書》本傳)傳於世。

    鎧曹參軍,官名。鎧曹的長官,掌管兵器、鎧甲等事務。南朝齊公府、將軍府置。,梁沿置,自三班至流外五班。,陳自八品至九品。北魏公府、將軍府置,七品上至九品。北齊公府、將軍府、州府置,自六品上至七品上。隋諸衛率府、王府置,自從七品上至視從八品。

    附錄:《舊唐書·卷八十五·列傳第三十五·唐臨傳》

    【原文】

    唐臨,京兆長安人,周內史唐瑾孫也。其先自北海徙關中。伯父令則,開皇末為左庶子,坐諂事太子勇誅死。臨少與兄唐皎俱有令名。武德初,隱太子總兵東征,臨詣軍獻平王世充之策,太子引直典書坊,尋授右衛率府鎧曹參軍。宮殿廢,出為萬泉丞。縣有輕囚十數人,會春暮時雨,臨白令請出之,令不許。臨曰:“明公若有所疑,臨請自當其罪。”令因請假,臨召囚悉令歸家耕種,與之約,令歸系所。囚等皆感恩貸,至時畢集詣獄,臨因是知名。

    再遷侍御史,奉使嶺外,按交州刺史李道彥等申叩冤系三千餘人。累轉黃門侍郎,加銀青光祿大夫。儉薄寡慾,不治第宅,服用簡素,寬於待物。嘗欲弔喪,令家童自歸家取白衫,家僮誤將餘衣,懼未敢進。臨察知之,使召謂曰:“今日氣逆,不宜哀泣,向取白衫,且止之也。”又嘗令人煮藥,失制。潛知其故,謂曰:“陰暗不宜服藥,宜即棄之。”竟不揚言其過,其寬恕如此。

    高宗即位,檢校吏部侍郎。其年,遷大理卿。高宗嘗問臨在獄繫囚之數,臨對詔稱旨。帝喜曰:“朕昔在東宮,卿已事朕,朕承大位,卿又居近職,以疇昔相委,故授卿此任。然為國之要,在於刑法,法急則人殘,法寬則失罪,務令折中,稱朕意焉。”高宗又嘗親錄死囚,前卿所斷者號叫稱冤,臨所入者獨無言。帝怪問狀,囚曰:“罪實自犯,唐卿所斷,既非冤濫,所以絕意耳。”帝嘆息良久曰:“為獄者不當如此耶!”

    永徽元年,為御史大夫。明年,華州刺史蕭齡之以前任廣州都督贓事發,制付群官集議。及議奏,帝怒,令於朝堂處置。臨奏曰:臣聞國家大典,在於賞刑,古先聖王,惟刑是釁。《虞書》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弗辜,寧失弗經。”《周禮》:“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天下太平,應用堯、舜之典。比來有司多行重法,敘勳必須刻削,論罪務從重科,非是憎惡前人,止欲自為身計。今議蕭齡之事,有輕有重,重者流死,輕者請除名。以齡之受委大藩,贓罪狼籍,原情取事,死有餘辜。然既遣詳議,終須近法。竊惟議事群官,未盡識議刑本意。律有八議,並依《周禮》舊文,矜其異於眾臣,所以特製議法。禮:王族刑于隱者,所以議親;刑不上大夫,所以議貴。知重其親貴,議欲緩刑,非為嫉其賢能,謀致深法。今既許議,而加重刑,是與堯、舜相反,不可為萬代法。高宗從其奏,齡之竟得流於嶺外。

    尋遷刑部尚書,加金紫光祿大夫,復歷兵部、度支、吏部三尚書。顯慶四年,坐事,貶為潮州刺史。卒官,年六十。所撰《冥報記》二卷,大行於世。

    【譯文】

    唐臨是京兆長安人,周內史唐謹的孫子。他的先人從北海遷徙到關中。他的伯父唐令則,在開皇末年擔任左庶子,因諂媚,曲意迎合太子楊勇獲罪而被殺。唐臨年青時與兄唐皎都有很好的名聲,出任萬泉縣丞。萬泉縣有輕罪囚犯十幾人,恰逢春末下了及時雨,唐臨稟告縣令請求放出他們,縣令不允許。唐臨說:“您如果有所疑慮,我自己承受這個罪責。”縣令因而請求他暫代縣令,唐臨主持政事,召集囚犯全讓他們回家耕種,和他們約定,讓他們按時回到關押的地方。囚犯們都感激寬恕恩惠,到約定時間全都聚集到監獄,唐監因此知名。

    兩次提升侍御史,奉使命到嶺外。追究交州刺史李道彥等處置的申訴冤案關押的三千多人。多次調任黃門郎。再封給他銀青光祿大夫。他生活節儉少私慾,不建第宅,衣服用品很簡樸,在待人上很寬容。一次,他曾想要哀悼喪事,讓家僕自己回家取白衫,家僕誤拿了別的衣服,害怕不敢拿出來,唐臨觀察瞭解了此事,讓人叫來他說道:“今日感覺呼吸不順,不適合哀悼哭泣,先前讓你取白衫,暫且不取了。”又一次,他曾讓人煮藥加工上出了錯,他暗中瞭解了那個原故,對那人說:“天氣陰不晴,我不適合吃藥,那就扔了它吧。”終究沒有宣揚那個人的過失,他能如此寬恕。

    唐高宗即位,唐臨任檢校吏部侍郎。那年,升為大理卿。高宗曾向唐臨詢問在監獄關押的犯人數,唐臨回答皇帝問話符合皇帝意思。皇帝高興地說:“我曾經做太子時,你就侍奉我,我現在做皇帝,你又擔任侍奉的職位,憑昔日的忠誠,所以我又授予你如此重任。治國重要的事在於刑法,執法很緊過嚴就傷害人,執法過寬就使懲罰犯罪失誤 ,務必讓執法公正不偏,符合我的心意啊。”高宗又曾親自審查死刑囚犯罪狀,以前大理卿所判處的犯人叫冤說屈,唐臨判處的犯人唯獨不說話。皇帝奇怪問這個情況,囚犯說:“罪行確實是自己犯的,唐大理卿判處的刑罰,已經不感冤屈,不是濫用刑罰,這是我沒有想法的原因。”皇帝感嘆很久說:“審理案件的官員不應當如此嗎?”

    永徽元年,唐臨任御史大夫。第二年,華州刺史蕭齡之因為此前擔任廣州都督時貪贓之事被揭發,皇上命令交付群臣討論(如何懲治)。等到議定的結果上奏以後,皇帝大怒,下令在朝堂上公開處置。唐臨上奏說:其聽說國家大典,在於賞罰,古代的聖明賢主,對刑罰很慎重。《虞書》上說:“疑罪從輕,疑功從重,與其殺無辜,不如放棄不可靠的罪罰。”《周禮》上說:“刑罰在承平安定的國家用中等典制,刑罰在動亂的國家用最重的典制。”如今天下太平,應該用堯、舜時期的典制。近來有關的官吏大多推行嚴刑峻法,凡是有舊勳大功的必須削除封賞,判罪追求從重處罰,這不是非憎惡前代功臣,只是為了自己一人之利益考慮。現在討論蕭齡之的案件,(大家的意見)有輕有重,(認為應該)從重的就判流放死罪,(認為應該)從輕的就請求免職除名即可。(如果)考慮到蕭齡之受朝廷委任擔任封疆大吏,犯下如此嚴重的貪贓之罪,推究案情查辦案底,確實是死有餘辜。然而既然派眾臣詳加討論,終就需要按照法律(處置)。我私下裡認為討論此事的眾臣,並未完全明白討論處罰的本意。法律有八種議罪的情形,都要依照《周禮》舊制,要充分保持顧惜眾臣的不同意見,所以特意制定議法。議罪的禮制規定:王族受刑要予以隱晦,這是考慮親情;刑罰不加於大夫,這是考慮上情。知道看重那親貴之人,考慮要緩刑,不是嫉妒他們賢能,意圖枉法。現在既然答應討論議罪,卻要加重刑罰,這是與堯、舜時期的法制相反,不可成為萬代的法則。高宗聽從了他上奏的意見,蕭齡之最終得以(被判)流放到嶺外。

    不久升任刑部尚書,又加封金紫光祿大夫,又擔任兵部、度支、吏部三部尚書。顯慶四年,因犯罪被貶為潮州刺史,死在潮州刺史任上,終年60歲。他所撰寫的《冥報記》2二卷,在社會上很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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