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規定
1 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規範內容的界定
1.1.1 安全生產事故是指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裝置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 事故責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產活動中的人身事故、火災爆炸事故、裝置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規定執行。
1.1.
2.1 人身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2 火災爆炸事故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爆炸,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3 裝置事故是指由於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裝置、管道等裝置及建(構)築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2.4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船舶在行駛、航運過程中,由於違反交通、航運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2.5 重大未遂事故是由於裝置或者人為差錯等誘發產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但僥倖未造成事實的事故。
2.6 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範圍內,承包商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裝置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 發生事故的單位的安全產第一負責人是指各單位、部門正職。
1.1.4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事故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責任。
1.1.5 本規定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領導責任。
1.1.6 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1.1.6.1 按照傷亡程度劃分為:
A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B 重傷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的損傷,導致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喪失的事故。重傷標準按照原勞動部《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執行。
C 輕傷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導致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傷害的事故。
1.1.6.2 按照經濟損失程度劃分:
A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規定
1 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規範內容的界定
1.1.1 安全生產事故是指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裝置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 事故責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產活動中的人身事故、火災爆炸事故、裝置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規定執行。
1.1.
2.1 人身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
2.2 火災爆炸事故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爆炸,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1.1.
2.3 裝置事故是指由於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裝置、管道等裝置及建(構)築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1.1.
2.4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船舶在行駛、航運過程中,由於違反交通、航運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1.1.
2.5 重大未遂事故是由於裝置或者人為差錯等誘發產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但僥倖未造成事實的事故。
1.1.
2.6 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範圍內,承包商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裝置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 發生事故的單位的安全產第一負責人是指各單位、部門正職。
1.1.4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事故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責任。
1.1.5 本規定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領導責任。
1.1.6 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1.1.6.1 按照傷亡程度劃分為:
A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B 重傷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的損傷,導致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喪失的事故。重傷標準按照原勞動部《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執行。
C 輕傷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導致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傷害的事故。
1.1.6.2 按照經濟損失程度劃分:
A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