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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949363089584

    以北京市為例,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收入標準的二十年總和賠償,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第二十一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 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二) 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三) 屬於《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對不予受理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擴充套件資料:超齡勞動者也應受勞動法保護62歲農民工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崗位,企業老闆卻以周永德是超齡農民工,不受勞動法保護為由,拒絕賠償和支付安葬費。後經調解,企業老闆願意一次性支付10萬元私了,並稱家屬若不接受,就拒絕先期支付安葬費。看了上述報道,筆者義憤填膺。在此,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說:超齡勞動者也是單位職工,也應該受勞動法保護!但這一法理,許多年來一直被忽視和故意曲解。其實,箇中道理非常簡明。首先,對於勞動年齡,中國法律沒有上限規定。《勞動法》對職工退休年齡是有規定的,即男性60週歲,女工人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但這並非是禁止勞動的年齡限制。法無禁止,即可為。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只要身體允許,個人自願,完全有繼續勞動的權利。而現下的國情是,隨著國民體質不斷增強,壽命不斷延長,超齡勞動者受聘到企事業單位繼續工作的現象十分普遍。有技術專長者,往往被搶著聘用;苦髒累工種招不到人,大多由超齡勞動者頂崗。據媒體報道,許多城市的環衛工人,平均年齡都接近或超過50週歲。對於如此面廣量大的超齡勞動者群體,排斥行嗎?不保護行嗎。再者,實際提供勞動,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此,應該正確理解。它只是賦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對其勞動關係的終止權,並不意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勞動關係就自動終止。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便均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了,無論勞動合同簽訂與否,都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明確上述道理以後,“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崗位”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就是不言而喻的事了。儘管周永德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儘管他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單位聘用了他,他為單位提供了勞動,那他就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就是單位一名正兒八經的職工。他因工死亡,理應被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至於該企業老闆的“周永德是超齡農民工,不受勞動法保護為由,拒絕賠償和支付安葬費”之說,顯然是法盲情盲的歪理謬論。倘若訴諸法律,其必敗無疑。不妨,提個案例為證。據2013年3月30日《工人日報》報道,52歲的鐘女士被江蘇吳江公司聘為清潔工,工作中遭車禍受傷不能繼續工作。對於鍾女士提出享受工傷待遇的請求,用人單位堅決拒絕,其理由是:超過退休年齡,不存在勞動關係。吳江法院和蘇州中院審理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將受到同等的保護。”終審判決鍾女士與吳江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那就意味著,吳江公司必須為鍾女士的工傷買單。總而言之,超齡勞動者也是單位職工,也必須受勞動法規保護。對於這一點,有關方面不僅需要廣泛宣傳,而且對相關法律有必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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