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1。批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企業按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的格式,提出債券發行規模申請。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其他企業由各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向省發展改革委轉報申請。經省發展改革委統一稽核後,集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我省企業債券發行規模。
(2)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和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不定期受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並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的發債條件,對企業的發債規模申請進行稽核,符合發債條件的,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發債規模,再經省發展改革委統一轉發涉及省直屬企業和相關市的企業發債規模並提出有關要求。
2。批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企業債券發行人獲准發債規模後,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逐級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稽核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
(2)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後,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規模通知的要求,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材料進行稽核,提出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1。批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企業按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的格式,提出債券發行規模申請。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其他企業由各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向省發展改革委轉報申請。經省發展改革委統一稽核後,集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我省企業債券發行規模。
(2)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和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不定期受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並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的發債條件,對企業的發債規模申請進行稽核,符合發債條件的,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發債規模,再經省發展改革委統一轉發涉及省直屬企業和相關市的企業發債規模並提出有關要求。
2。批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企業債券發行人獲准發債規模後,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逐級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稽核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
(2)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後,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規模通知的要求,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材料進行稽核,提出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