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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子881

    其意思是,某犯罪嫌疑人跑到外國後,本國向外國政府提出引渡要求,如果外國政府透過評估,認為此人回國後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而拒絕引渡。叫死刑不引渡。

  • 2 # 寇天一

    引渡是根據國際公約或者國與國之間的雙邊協定來進行的,是國與國之間對等的一種互助性質的協議,並不存在被請求國向請求國收取什麼引渡費的問題。在實踐中,只存在對引渡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如何承擔的問題。一般而言均採用分攤原則,即:每一締約方對發生在其境內的、與引渡案件有關的費用自行承擔,作為例外,在過境引渡期間產生於被請求方的過境費用由請求方承擔;同時為接收和解送被引渡人而支付的國際旅費由請求方承擔。

    目前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關於引渡中發生費用的分攤問題有以下幾種表述,一是“引渡費用應由該費用產生地的締約一方承擔。但與引渡有關的空中交通費和過境費用應有請求方承擔。”二是“被請求方承擔在其境內因引渡請求涉及的任何程式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因扣押和移交財產、羈押被請求引渡人所產生的費用;請求方承擔從被請求方領土押解該人所產生的費用;因締約一方從第三國引渡而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過境所產生的費用,由請求過境的締約一方承擔。

    ”三是“各方承擔在其境內因引渡請求涉及的任何程式所產生的費用;請求方承擔從被請求方領土押解被引渡人所產生的費用;因締約方從第三國引渡而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過境產生的費用,由請求過境的締約一方承擔。”儘管這些表述不一,但都體現的是如前所述的同一種分攤原則。

    根據這種分攤原則,對被請求國來說,其在引渡合作中所承擔的經濟負擔可能是比較重的,因為它需要承擔查詢和羈押被請求引渡人的費用以及有關審查活動的費用。雖然被請求國一般不能要求請求國補償上述經濟負擔,不過,根據國際實踐,可以要求有經濟能力的被請求引渡人承擔某些費用,例如:羈押期間的生活費、為執行監視居住而支付的旅館住宿費、聘請律師的費用、醫療費用等其他特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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