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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23713340266

    區別之一:“終本”是司法解釋(民訴法解釋第519條)規定的結案方式,終結執行是法律(民訴法第257條)規定的結案方式,兩者依據的法律規範效力層級不同。

    區別之二:“終本”適用於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終結執行適用於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兩者適用條件存在明顯差別。

    區別之三:“終本”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限限制,終結執行後要想再次啟動執行程式,參照民訴法解釋第520條的精神和最高院意見,應受兩年執行時效期間限制。

    區別之四:“終本”後可以恢復執行,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而終結執行能否恢復執行,除了撤銷執行申請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司法解釋已經明確之外,其他情形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恢復執行,還只是在理論探討階段,雖有傾向性意見,但並沒有明確的可以恢復執行的規範依據。

    區別之五:“終本”後可以恢復執行,實踐中並無爭議,裁定終結執行後能否恢復執行,實踐中執行法官的認識爭議較大,即使對於民訴法解釋第520條已經明確規定的撤銷申請可以恢復執行,實踐中認為該規定違反“終結執行”理論者不在少數。

    區別之六:“終本”只是暫時性、程式性結案,在案件管理層面可以報結,但只是執行程式的暫時性停止,法院進行相關統計時,對終本方式結案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予以區分對待。且進入終本庫五年內,還要專人管理終本案件,每半年查詢一次財產,根據財產查詢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執行,“案結事未了”,因此,應當依照《終本規定》嚴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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