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屬的區別
海關工作人員包括海關關員,而海關關員緊指海關關員本身。
2、編制的區別
海關關員有行政編制和工人編制有2種編制,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並沒有編制。
3、工作性質的區別
海關關員主要負責海關具體事務事項,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包括內勤、外勤等雜工。
4、肩章的區別
行政編制(公務員,肩章由槓,星,和關徽組成)和工人編制(肩章僅有關徽),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並沒有肩章。
5、職位晉升區別
有編制的海關關員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能予以晉升,而海關工作人員並不能。
擴充套件資料:
1、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2、查閱、複製權
查閱、複製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複製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錄音錄影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3、查問權
查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查驗權
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查詢權
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6、稽查權
稽查企業進出境活動及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
7、扣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錄音錄影製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8、連續追緝權
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釋出《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範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物件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11、強制執行權
是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式,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
1、從屬的區別
海關工作人員包括海關關員,而海關關員緊指海關關員本身。
2、編制的區別
海關關員有行政編制和工人編制有2種編制,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並沒有編制。
3、工作性質的區別
海關關員主要負責海關具體事務事項,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包括內勤、外勤等雜工。
4、肩章的區別
行政編制(公務員,肩章由槓,星,和關徽組成)和工人編制(肩章僅有關徽),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並沒有肩章。
5、職位晉升區別
有編制的海關關員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能予以晉升,而海關工作人員並不能。
擴充套件資料:
1、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2、查閱、複製權
查閱、複製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複製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錄音錄影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3、查問權
查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查驗權
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查詢權
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6、稽查權
稽查企業進出境活動及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
7、扣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錄音錄影製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8、連續追緝權
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釋出《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範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物件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11、強制執行權
是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式,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