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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56982131859

    其實從來都不存在矛盾。認為存在矛盾的依據無非是是這條: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出自:《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徭律》)

    不少人因此認為遲到罪不至死,但問題在於原文就已經註明了這是徭律,而在《睡虎地秦簡》中,戍律的存在說明了徭役與戍役在秦朝時期並非想很多人所想的那樣是一回事,顯然秦在法律上將徭、戍是分為兩種不同性質的服役的

    戍律曰:同居毋並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出自:《睡虎地秦簡·秦律雜鈔》)

    而陳勝吳廣按記載顯然是屬於戍役的,所以用徭律的內容來否定陳勝他們失期當斬的說法顯然是不對的

    七月,戍卒陳勝等反故荊地,為“張楚”(出自:《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六》)於是楚戍卒陳勝、吳廣等乃作亂,起於山東(出自:《史記·卷八十七·李斯列傳第二十七》)後十四年而秦亡,亡自戍卒陳勝發。(出自:《漢書·五行志第七》)

    而在《睡虎地秦簡》後發現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內容則進一步補充了秦時期戍律的內容,也佐證了戍律是區別於徭律的。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並行,不從律,貲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歸葬。告縣,縣令拾日。(出自:《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出自:《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除了上面的問題之外,《睡虎地秦簡》按考究當是秦始皇時期的,而陳勝反於秦二世期,這中間秦律按記載來看是有變動的:

    四月,二世還至咸陽……當食者多,度不足,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藁,皆令自齎糧食,咸陽三百里內不得食其穀。用法益刻深。(出自:《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六》)

    綜上所述,二者的記載並沒有矛盾。而你問那能不能翻譯成針對官吏的,答案是確實可以這樣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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