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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件。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一十三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照片不得少於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

    擴充套件資料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條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徵,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几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一十三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照片不得少於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

    第二百一十四條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辨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主持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

    辨認多少由公安機關主持進行的,少數由檢察院主持進行,法官和律師只能見到辨認筆錄,無法見到辨認的經過。

    三、辨認的原則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物件,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對辨認物件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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