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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首先,“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基於一定的目的對他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權。這是與擔保物權相對的概念。

      現代人的生活都與土地的直接或間接利用有著密切的關係。首先,需要在土地上建立住宅或者工廠。或者,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放牧牛馬,或者,為了取得建築用的材料,需要種植樹林等。民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相對)的土地的一種權利。雖然人們可以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對於沒有擁有土地的人,就必須要租借這些土地。所謂用益物權,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除用益物權外,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因此,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

      然後,擔保物權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一定的物上設定的物權。與用益物權共同被稱作限制物權。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最終透過將標的物出賣而獲得的金錢用於實現債權。擔保物權分為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擔保物權以及根據契約而產生的約定擔保物權。在民法上所規定的留置權和優先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和質權屬於約定擔保物權。此外,隨著經濟活動的多樣化,目前出現了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多種非典型擔保方式。

      各種擔保物權的共性,有附隨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無)等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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