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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 戶口證明(戶口薄、戶籍證明);

    (2) 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

    (4)本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當事人《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證明》;

    (5)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四張,雙方照片必須同色;

    臨時身份證可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影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婚否相信書面宣告

    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宣告。其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專案內容僅作參考。

    補領結婚證有婚齡限制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應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出華人員結婚區別對待

    出華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根據其出具的證件分情況處理:當事人出具身份證、戶口簿作為身份證件的,按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規定辦理;當事人出具中國護照作為身份證件的,按華僑婚姻登記規定辦理。

    當事人以中國護照作為身份證件,在內地居住滿一年、無法取得有關國家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本人的相關情況宣告及兩個近親屬出具的有關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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