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面理解.用益物權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別人的東西,你不使用就不產生用益物權,而擔保物權你用來擔保的東西則是用來擔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須能有交換的價值.在民法課本中也有相關的解釋.
第十五章 用益物權
一、概念
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二、特徵
1、他物權 相對於自物權
2、限制物權 相對於所有權,不能處分,支付租金、期限
3、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 相對於擔保物權
4、以佔有為條件
三、意義
1、可以促進物的有效利用,使雙方都能受益。
2、要平衡、保護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
3、維護物的利益秩序,確立權利歸屬,降低成本
維護方式:1)設立模式 2)公示、保障交易發全 3)設定物權變動方式
中國現階段對物的利用超過了對物的歸屬的重視,並且這種利用效率低下,故中國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
第二節 基地使用權(地上權)
指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並所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建築物出賣,現在的一般原則是“地隨房走”
第三節 農地使用權(永佃權)
第四節 鄰地利用權
土地、基地使用人,農地使用人為使用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權利。
定立協議,並登記
若不登,則主體特定,不適應變化
空間鄰地利用
第五節 典權
典當針對動產,典權針對不動產,在中國僅針對房屋
典權人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並對人使用收益的權利
是用 還是擔保物權有爭論
出典人可以處分,擔保、承擔風險,支付維修費用
典權人可以改變原物用途,出租,轉典,退典(讓與)、修理(權利)期限不能超過原定期限
典期 典權消滅的三種情況
無期限的歸定為30年,無回贖期,物權法 規定為20年。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中國有三種擔保物權。
一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在中國,並非任何財產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機器、交通運輸工具與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二是質權。質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佔有而用作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可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任何可以轉讓的動產均可以作為動產質權的標的物,但權利質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以下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是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在債券到期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以該動產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行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中發生。
字面理解.用益物權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別人的東西,你不使用就不產生用益物權,而擔保物權你用來擔保的東西則是用來擔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須能有交換的價值.在民法課本中也有相關的解釋.
第十五章 用益物權
一、概念
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二、特徵
1、他物權 相對於自物權
2、限制物權 相對於所有權,不能處分,支付租金、期限
3、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 相對於擔保物權
4、以佔有為條件
三、意義
1、可以促進物的有效利用,使雙方都能受益。
2、要平衡、保護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
3、維護物的利益秩序,確立權利歸屬,降低成本
維護方式:1)設立模式 2)公示、保障交易發全 3)設定物權變動方式
中國現階段對物的利用超過了對物的歸屬的重視,並且這種利用效率低下,故中國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
第二節 基地使用權(地上權)
一、概念
指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並所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建築物出賣,現在的一般原則是“地隨房走”
第三節 農地使用權(永佃權)
第四節 鄰地利用權
土地、基地使用人,農地使用人為使用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權利。
定立協議,並登記
若不登,則主體特定,不適應變化
空間鄰地利用
第五節 典權
典當針對動產,典權針對不動產,在中國僅針對房屋
典權人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並對人使用收益的權利
是用 還是擔保物權有爭論
出典人可以處分,擔保、承擔風險,支付維修費用
典權人可以改變原物用途,出租,轉典,退典(讓與)、修理(權利)期限不能超過原定期限
典期 典權消滅的三種情況
無期限的歸定為30年,無回贖期,物權法 規定為20年。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中國有三種擔保物權。
一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在中國,並非任何財產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機器、交通運輸工具與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二是質權。質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佔有而用作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可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任何可以轉讓的動產均可以作為動產質權的標的物,但權利質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以下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是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在債券到期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以該動產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行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中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