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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麒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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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言君聊勞動法
1.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上述合同約定,明顯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悖,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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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沐垚知法
首先這個是不合理的,同時勞動法也沒有此類賠5000元的規定。
第一,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提前30天即可,實習期(提前3天)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如果是在實習期內則提前3天即可,如果已過實習期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即可,勞動合同上寫提前2個月(60天),這樣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就算最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起爭議,該“提前2個月辭職”的約定也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第二,在勞動合同裡面,一系列類似於提前多久辭職、必須工作滿2年才能辭職否則就賠償公司多少錢這種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劃重點)若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在將來離職的過程中與公司產生時間上的爭議,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提前30日向公司書面說明,儲存好相關證據,確保公司收到你提出離職的請求(可以採取郵寄方式,會有簽收時間),這樣以後就算產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也能得到最大程度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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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哥聊求職
合不合理是其次,首先它需要合法!
問題是:這個要求不合法。
工作中思考問題的方式,和生活中不同,生活中我們往往是:情理法,但工作中我們要換個順序:法理情。第一,這個事首先必須合法;其次,才是合不合理的問題;最後,有沒有人情可講,合理不如合法重要和關鍵。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試用期過後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提前兩個月提出離職”並沒有法律支撐,更不要說賠償5000元了。只有因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才需要支付賠償,比如你拿著公司膝上型電腦把老闆拍暈了。這條規定是拍腦袋的一廂情願,根本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既然都不合法,其實,完全沒有討論合不合理的必要性……這種勞動合同即便你簽字了,它不合法也是無效的,你也不必遵守,更不用擔心違約責任,這就是老闆的自嗨。
再舉個例子說一下“合法”這件事:
比如,老闆想把你賣給一位女明星,你也同意把自己賣給女明星,女明星也非常想買了你,三方都是你情我願,但是……這件事幹不了!為什麼?因為中國的法律禁止買賣人口!
國家的法律法規凌駕於你公司的規章制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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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鏡頭iread我讀
不合法的東西,合不合理都沒用!
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離職,提前三天通知單位,過了試用期,離職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什麼是通知,就是你讓他們知道這個事兒就行了,願不願意的不重要,也不必關心。
2、單位這樣寫勞動合同,不外乎三種情況:(1)無知,請了個腦殘的HR,或者法盲的老闆;
(2)知法犯法,賭的就是勞動者不懂法,簡稱忽悠;
(3)嚇嚇你,讓你輕易不要離職,或者把員工離職的主動權牢牢的握在單位手裡。
但是,勞動合同這樣寫,這條無效,當然,不影響其他合法條款的效力。
3、賠償5000元,還按照勞動法,這屬於篡改法律(1)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你最好讓他們拿出這條的原文,誘惑單位弄個假的勞動法,順便就收集到證據了,一告一個準兒;
(2)員工賠償單位損失的情況就一種,給單位造成了直接損失,但是這個賠償條件那是相當苛刻:
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賠償的情況、範圍和額度;有相關的明確制度規定,而且制度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透過;相關制度經過了公示;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員工工資收入的20%,而且員工實際拿到的工資數額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上條件,單位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造成損失,而且是員工直接造成的哦。
4、不管合不合理,這樣的單位,趕快離職。從單位角度,可以完善制度、強化溝通來完成與員工之間的相互約束,但一定不是這樣任性的自嗨,而且有篡改法律、訛詐員工之嫌。
寫在最後題主很明智,發現問題立馬丟擲來,大家集思廣益,吊打單位和HR。
建議平時多學勞動法,畢竟這是勞動者自己的權益保障,下載一個文字在手機上,沒事翻一翻,好處顯而易見:
1、透過條文的學習,完善自己思維的嚴謹性;
2、懂得自己的權益,以及平時需要注意收集的證據,比如各種手續要全,什麼勞動合同、工卡、工資條、打卡記錄等等,做事、簽字要拍照之類;
3、透過條文延伸各種案例,用案例豐富自己學習的體會,也可以對比身邊和周圍的糾紛,試著學習和分析;
4、增強維權意識,也能夠幫助別人;
5、讓單位和HR知道,別忽悠,咱也是懂法的人哦。
回覆列表
不合理
一、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的合法合理性
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基本權利,勞動者有權依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行為,並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關係的建立應當合法,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試用期過後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立法本意在於給用人單位招聘準備時間,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但權力是可以放棄的,義務不能放棄。即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小於三天/三十天,放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期限保護。但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則屬於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延長法律對用人單位權力的保護週期及保護範圍,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綜上,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離職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則需賠償5000元的合法合理性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隨意剋扣。如因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例如,勞動者故意摔壞辦公用品,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實際遭受的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或購買被同款被摔壞物品賠償給用人單位。
勞動者離職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離職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即離職,並未直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自然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況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兩個月通知離職本身就不合法。
綜上,勞動合同上寫著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否則應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