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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都很好受刺激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又稱不自主婚。其主要形式有訂娃娃親等。   現代包辦婚姻     第三者(包括而不僅限於父母 )為雙方的未來著想,安排雙方相親,促使雙方儘早完成婚事。目前,現代包辦婚姻的物件年齡層越來越低。隨著在校大學生“被相親”越來越普遍,現代包辦婚姻正漸漸成為社會上解決婚姻問題的一個主要方式。  淵源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絡。恩格斯說: “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見印度古代法)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 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見封建婚姻制度),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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