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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30807591406

    一、以借款名義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

    以借款名義刑受賄之實的情況非常複雜,司法實踐中,一般應透過以下情況予以分析辨別:

    1、借款是否建立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上,這是確認借款行為性質的前提。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他人借款給國家工作人員是出於幫助,或者希望國家工作人員今後利用職務和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都不能認定為受賄。

    2、從借款的真實意圖上看,即借款人是否出於真實的借款目的,有借有還,只要借款人具有歸還的目的,就不屬於受賄。

    3、借款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聯絡,即加寬的實現是因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否則,請託人就不會把款借給國家工作人員。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為是透過借款形式進行受賄。

    二、以借款為名索取財物的,應認定為索賄

    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在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具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

    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項的去向;

    3、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

    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

    5、借款後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

    7、未歸還的原因。

    從以上七個方面可以歸結透過借款方式達到受賄和索賄目的的行為方式,從主觀和客觀方面具有相互印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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