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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民間那些事兒

    長沙謝女士在超市買了個籃球,店員給籃球充滿氣後她試了幾下就離開了。謝女士沒走多遠覺得籃球氣還是不足,於是返回店裡要求再給籃球充氣。

    店員認為籃球不需要充氣了,否則會有危險,可謝女士依然堅決,她自己拿起氣筒不斷加氣,突然一聲巨響,籃球爆炸了,謝女士手腕上帶的三根手鐲被炸斷,手腕割傷,而且她自稱精神出現了錯亂。

    謝女士講超市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50萬元,後經法院判決賠償她3萬元。

    我不認可這個判決結果,超市不應該承擔責任。

    謝女士被炸傷完全由於盲目自信所致,自己經驗不足,膽子卻很大,自認為籃球氣不足,而最終導致自己受傷。

    另外,超市工作人員已經將籃球充滿氣交付給她,說明交易已經完成。謝女士再次進超市要求充氣,是其自助行為,操作失誤受傷不能怪別人。

    超市賣的籃球沒有質量問題,而且盡到了提示義務,同時也全額賠付了謝女士醫藥費6000餘元,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賣個籃球賠了3萬多,我想以後這家超市肯定心有餘悸。如果賣瓶飲料嗆死人了,是不是要怪超市沒有提示慢點喝?

    我認為,法律不能過分加重商家責任,更不應該支援傷者弱勢論,公平正義底線一定要守住,否則社會不正之風將會盛行。

  • 2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事情發生在湖南永州(也有說是長沙),被炸傷的謝女士去店裡買籃球時,在打氣過程中受傷,使手腕上帶的三根手鐲直接被炸斷,導致手腕割傷、炸傷,不僅如此,巨大的爆炸衝擊力還讓其腦袋時常出現幻覺,並伴隨耳鳴症狀。

    謝女士決定找售賣籃球的商家討要說法,強硬要求商家賠付其50萬人民幣。然而,商家方面則委屈地表示,當天店內工作人員曾告誡過謝女子,讓其不要將籃球充氣充太滿,但謝女士不聽勸告,執意繼續打氣,最終導致爆炸的發生。 意外出現的第一時間,商家已經全額賠付了謝女士醫藥費6000餘元,而且,商家方面明確表示,自己出售的籃球,是從正規渠道進貨,謝女士不聽工作人員勸阻,給籃球打了兩次氣,才導致意外,如若謝女士依舊“不依不饒”,那麼就只有透過法律程式解決了。

    我個人覺得,謝女士自己作為成年人,為這一次受傷承擔主要責任,何況,超市已經提醒籃球不能打太多氣,因此,主要責任還是在購買籃球的謝女士。

    大家都知道,不管是籃球還是足球,不能把氣打的太多,不然,很容易出現胞胎情況,但謝女士在超市提醒的情況下,依然如此,不能怪別人,只能怪自己,提出賠償50萬,顯然不合理,且有獅子大張口的嫌棄,甚至敲詐碰瓷的嫌疑。

    我個人覺得超市沒有責任,如果你確實覺得這個籃球的質量有問題,可以要求進行質量鑑定,如此,不僅僅商家承擔責任,生產廠家也同樣要承擔責任,但前提是,需要做檢測鑑定,在沒有結果之前,索賠50萬,就是胡攪蠻纏、碰瓷嫌疑了。

  • 3 # 龍族社

    現在的一些人,一提到賠償是真敢獅子大開口。要賠償先要確定責任,並不是要多少賠償就得給多少。

    近日,湖南永州的謝女士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個籃球。她離開超市走到一醫院門口路段時,籃球忽然爆炸致其倒地,醫院保安將其送入醫院,她多處被炸傷。並稱自己精神狀態受到影響,神經也受到刺激。還稱自己是靠腦袋吃飯的,此事導致工作也不能進行,要求超市給個說法。超市方表示,如果是自己的責任將依法承擔。

    超市方稱,謝女士最初索要50萬元賠償,我方無法接受。並表示,籃球之所以會爆炸,可能是因為謝女士不聽超市員工勸阻給籃球打氣過多。據超市提供的現場影片顯示,謝女士先後從貨架上拿下多個籃球充氣挑選。她為其中一個籃球充氣時,工作人員勸阻打多了不安全,但她未聽取。超市方介紹,謝女士為自己選中的籃球先後充了至少三次氣。

    最終在市場監管單位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協議,超市方負擔了謝女士12000元的醫藥費,並補償了謝女士20000元。

    這件事情其實處理起來很簡單,爆炸到底是籃球的質量問題,還是謝女士給籃球充氣太多所致,將籃球拿到專業檢測機構一鑑定便知。但是,謝女士並沒有強烈要求超市這樣去做,只是過分的強調了自己所受到的種種傷害。這也許可以說明一些問題,她自己內心裡應該也清楚自己確實給籃球充氣過多,而且,超市員工當時已經對她做過了安全提醒,只是她自己不聽勸而已。

    謝女士之所以不堅持索要50萬的賠償金,最終降到了32000元,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方面,她對籃球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並不敢確定。另一方面,她自己給籃球充氣過多致使其爆炸的機率更大,所以她才會選擇妥協。

    另外一點,超市所支付的20000元屬於補償,而不是賠償。儘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意義截然不同。補償,證明超市在這件事情上不存在過錯、沒有責任。超市方也表示,之所以願意出這筆錢,也是為了息事寧人。

    嚴格的講,超市可以自己拿著那個爆炸的籃球去做鑑定,如果質量合格,便不需要補償對方一分錢,包括醫藥費也用不著支付。

    這件事情中,謝女士一方充分利用了我受傷我弱我有理的原則,讓別人為她自己的過錯買單。而超市像大多數商家一樣,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掏錢了事。然而,雙方這樣的做法日後難免會引來別人的效仿,導致這樣的事情越來越多,甚至形成一種不良的索賠風氣。所以,儘管對謝女士受傷表示同情,但並不支援這樣的處理方式。

    最後提醒大家,籃球同樣有承受極限,不可過度充氣,以免造成安全隱患。

    大家對此事有什麼看法呢?

  • 4 # 公司法江湖

    湖南永州的謝女士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個籃球。她離開超市走到一醫院門口路段時,籃球忽然爆炸致其倒地,醫院保安將其送入醫院,她多處被炸傷。並稱自己精神狀態受到影響,神經也受到刺激。還稱自己是靠腦袋吃飯的,此事導致工作也不能進行,要求超市給個說法。

    對該事情個人觀點:

    一、維權是對,但是不應當過度維權。

    謝女士因為給籃球打氣發生爆炸,那麼在籃球質量是否存在問題還沒有調查清楚,另外商家是否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明確的情況下,謝女士主張賠償50萬元是她個人的合法權利,這個沒有什麼問題。

    只是需要明確的是,即便是維權也應當理性維權,而不應當過度。比如該案當中商家在已經盡到告知義務,而謝女士未能採納仍然堅持繼續打氣導致籃球爆炸的情況下,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而且謝女士主張的50萬目前並不清楚具體的計算標準、計算依據,即便進入訴訟階段,謝女士仍然需要舉證證明其主張的50萬元賠償部分的計算依據,證據依據才行,否則法院也不會支援這樣的訴求。

    二、作為商家遇到類似案件時,應當客觀明確己方責任,理性交涉。

    以往我們經常看到商家碰到類似案件時,往往很多都會採取妥協的措施降低一定數額然後就草草了事,但我認為企業經營的過程當中此類事件儘管是偶然性事件,但是隨著時間意外發生也是必然,發生類似事件當中我建議能夠協商處理的就協商,不能協商處理也應當透過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最終本案在市場監管單位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協議,超市方負擔了謝女士12000元的醫藥費,並補償了謝女士2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當中是補償了20000元,而不是賠償,這裡儘管一字之差但也間接說明了,超市對該起案件不存在過錯,只是出於公平角度,酌定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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