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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平律師事務所

    樓房下面的土地一般屬於國有土地,對於國有土地徵收呢我總結了九步:

    第一步 必須滿足公共利益為需要

    這一點在中國的憲法,包括土地管理法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必須滿足公共利益需要。具體指的是徵收專案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對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到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當中,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詢公眾意見並經過科學論證。

    第二步 就是徵收補償方案的一個制定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但是它只有制定權並沒有決定權。決定權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來進行批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一般不少於三十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詢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佈。在我們實際諮詢當中,好多老百姓不願意訴諸於法律維權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拆遷方制定了一個具體的補償作為被徵遷方無力進行反駁,但實際上在法律當中它是規定了相應的機關在制定補償方案的法定程式以及它需要滿足的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是直接影響補償高低的一個關鍵。

    第三步 就是召開聽證會

    這個聽證會的召開並不是所有的專案都要進行召開聽證會。需要滿足兩點:

    第一個就是因為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

    第二個就是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操作需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四步 就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因為在實踐的拆遷過程當中徵遷人和被徵遷人之間出現了非常多的問題與矛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國有土地房屋徵遷條例出臺之時增加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就是把徵遷人與被徵遷人之間的矛盾與問題解決在徵遷之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按照有關決定進行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這也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條例當中體現的。

    第五步 就是釋出徵收公告

    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而言,徵收公告的釋出主體只能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有一些拆遷方在徵遷過程當中以村集體或者是鎮一級街道辦進行相關的徵收,實質上這類徵收應當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來進行。而公告的內容當中應當載明補償方案,包括具體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一些權利。也就是說要告知被徵遷方可以在法定的期限之內針對補償的內容進行相關的救濟,而這個複議包括訴訟大家一定要關注。因為好多被徵遷人一直是認為房子不拆,那作為拆遷方就拿我沒辦法,但實際上拆遷方在給予被徵遷人權利的同時也給了拆遷方一定的權利,就是說你在法定的救濟期限複議一般是六十日,訴訟的話是六個月。在這個期限之內你如果不進行救濟,那麼作為拆遷方他可以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式甚至於強拆。

    第六步 就是進行調查登記

    房屋徵收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的權屬 、區位用途、 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作為被徵收人來說我們也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要向被徵收人進行公佈。

    第八步 簽訂徵遷補償協議

    在徵遷補償協議的簽訂當中,對於被徵遷人我提到以下幾點:

    第一、簽定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和有權機關進行簽定。因為我們諮詢當中有好多的徵遷協議都是被徵遷人和村委會或者是開發商或者是其他的這個普通的民事主體簽訂的,而不是和法定的這個徵籤方。這裡邊的這個拆遷協議被徵遷人手裡一定要儲存一份,而且要堅持一個原則:就是先補償後搬遷。以防止將來的這個拆遷協議無法進行履行而法律上對於單位和個人採取暴力拆遷威脅或者是透過斷水斷電供熱、 供氣、 供電等阻礙交通等方式也是實行了禁止,而且嚴格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

    第九步 就是徵收補償決定

    這個徵收補償決定是在拆遷方履行了我們之上所說的八步法定的徵收程式以後作為被徵遷人如果你還不簽定協議,也不進行救濟,那麼此時權利發生了反轉,權利轉向了拆遷方,由拆遷方可以向被徵遷人下定補償決定,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老百姓就要非常的關注一下。因為在此種情況再不進行救濟,那麼作為拆遷方他就有權申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2 # 徵拆劉可心律師

    拆遷之前,你知道拆遷方需要提供什麼檔案才能拆你房子嗎?

    近期有很多被拆遷人諮詢淵博徵地拆遷律師,其中都暴漏了一個問題,就是自己的房屋馬上面臨拆遷,但是不知道怎麼辨別拆遷方是否合法,更不知道自己的房屋拆遷應該讓對方提供什麼合法檔案來證明專案的真實性,這也就導致很多地方政府,不會出示任何檔案手續,就把房子拆了,更別提補償,今天我們圍繞這個話題,告訴大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拆遷方都應該給被拆遷人必須提供哪些檔案。

    徵收決定

    根據有關征收補償規定,在正式徵收房屋之前,需要由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且在徵收範圍內及時公告,在徵收決定當中應當包括:徵收的目的,徵收主體,徵收範圍,具體實施單位,補償方案、以及後期的複議訴訟等權利。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在徵收範圍內公告,如果拆遷方沒有根據法律公告的,這就屬於違法行為,被拆遷人是可以透過政府資訊公開獲取,拆遷方如果依法進行公告,作為被拆遷人應當熟知公告內容,如果發現補償方案不合理或者行為違法的,都可以拒絕在補償協議中籤字,並且依法維權,目前來看, 因為第一道程式進行訴訟的還是很多,這種情況一般是存在稍微懂法的人之中,他們深知“有病早求醫,而不是亂求醫,更不是託到死馬當活馬醫”。

    補償安置方案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在房屋徵收部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後,應該報市、縣政府,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安置方案論證並且公佈,徵求被拆遷人意見,徵收意見收集時間不能少於30日,補償安置方案中應當包括了補償安置方式,過渡方式和期限,補償標準,徵收程式,徵收實施單位等其他事項,如果拆遷方沒有依法在徵收範圍內進行進行公告的,也沒有規定期限聽取被拆遷人意見的,屬於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就可以根據拆遷方的違法點啟動法律維權。

    評估報告

    根據規定,房屋評估機構作出房屋徵收評估報告後應當告知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收到評估報告,如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維權,如果沒有把評估報告告知被拆遷人的,這是剝奪了被拆遷人的權利,不管是對補償不認同還是拆遷方沒有告知評估結果,被拆遷人都有權利依法維權,權利就在這,具體用不用,只有被拆遷人自己選擇。

    補償安置決定

    根據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補償安置方案不能達成一致的,或者權屬不明確的,是由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政府根據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且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補償決定中應當明確寫明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有異議的應該享有哪些救濟權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對決定有異議的行政複議應該在60日內,行政訴訟應該在6個月內,假如拆遷方沒有將補償安置決定告知被拆遷人,那麼補償安置決定對被拆遷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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