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
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 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 金、勞務費等。
(二)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
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 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 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
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定賬冊
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 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
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 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 金、勞務費等。
(二)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
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 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 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
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定賬冊
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 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