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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尚青解體育

    NBA聯盟的規則也會隨著時代進步而改變,隨著時間的退役,NBA的規則也會越來越完善。因為很多規則的出臺總是和球員有關,所以有不少規則都是以球員的名字命名的,比如我們熟知伯德條款和羅斯條款。

    我相信熟悉NBA的球迷都知道這兩個規則,但是如果只是喜歡籃球,不喜歡研究交易等場外事件的,可能對這兩個規則不是太明白。所謂伯德條款就是母隊的球員可以超越工資帽進行續約,這是為了讓母隊更有優勢留下本隊的明星球員,這個條款就是我們所聽說的鳥權。之所以叫鳥權是因為博德有個外號叫大鳥。

    羅斯條款是為了獎勵年輕的青年才俊而設立,他規定球員在新秀合同期內如果獲得了MVP或者兩次如選了全明星,那麼他就可以跳出合同和球隊簽訂大合同,這對天縱奇才最好不過了。當年的羅斯是最年輕的常規賽MVP,而這條規則就是為他所設立。

    這兩位球星因為一些特殊原因而讓聯盟設立新規,這給未來的球員謀取了不少利益。但是還有一個以球員名字命名的規則卻鮮有人知,那就是朗多條款。

    朗多條款可不是為了給朗多以及後來人謀福利而設計的,而是為了堵朗多帶來的漏洞,所以以朗多名字命名這個規則對朗多來說還是挺尷尬的。在2012賽季,朗多因為傷病僅僅出場了38場比賽,結果他以場均11.1次助攻獲得聯盟的助攻王,而出場了70次的保羅以場均9.7次助攻遺憾的排名第二,事後很多人為保羅鳴不平,因為保羅出場的場次明顯比朗多多很多(怪不得保羅朗多打架那麼兇,原來朗多搶了保羅一個助攻王),為了防止以後發生此類事件,聯盟指定新規:一個球員必須參加70%的場次(即58場),才可以被列入統計名單,如果出場次數不足70%,那必須將整體資料除以58場或者70%來參與排名。

    按照新規,朗多的場均資料是要低於保羅的,此後這個規定被稱為朗多條款。能夠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新規,那自己算是給NBA留下了腳印,雖然這條規則不像大鳥和羅斯一樣為球員帶來利益,但是這也彰顯了朗多的偉大,畢竟需要聯盟指定新規來限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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