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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增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打造一批“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綜合體,以高品質空間吸引創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據《關於支援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在城市用地分類“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設“新型產業用地(M0)”中類。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用地(M0)”。

    第三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汙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專案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本辦法所稱產業用房指可用於生產、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業、配套宿舍等。

    第四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按產業用房使用型別分為不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轉讓。

    第二章 資格准入認定

    第五條新型產業用地(M0)優先在以下範圍內試行:

    (一)納入《廣深科技創新走廊(東莞段)空間規劃》的省、市創新核心平臺和創新節點。

    (二)廣深高速公路兩側各1公里範圍內。

    (三)用地面積150畝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單元。

    (四)由市統籌、市鎮聯合統籌的地塊,以及市招商創新辦確定的市鎮聯合重點招商的區域。

    (五)市區的莞城街道、東城街道、萬江街道、南城街道,東南臨深片區的塘廈鎮、清溪鎮、鳳崗鎮、樟木頭鎮,及其他與深圳接壤的長安鎮、大朗鎮、大嶺山鎮、黃江鎮,可在前述範圍以外各增加2個新型產業用地(M0)專案。

    上述範圍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還須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佈局原則。

    第六條新型產業用地(M0)佈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型產業用地(M0)應佈局於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如重大發展平臺、重要發展廊道、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級和鎮級核心區內不佈局新型產業用地(M0)。市級核心區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松山湖高新區核心區、濱海灣新區核心區、樞紐型軌道交通站點500米範圍內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由市規劃部門劃定;其他核心區由各園區、鎮街結合實際自行劃定,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三)工業保護線內允許適量佈局新型產業用地(M0)。各園區、鎮街工業保護線內新型產業用地(M0)總量不超過轄區工業保護線總規模的10%,工業保護線外不限比例。市區四個街道、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作為新型產業重點發展區域,可適當提高工業保護線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比例,由各園區、鎮街提出方案,報市規劃部門審定。

    (四)鼓勵集中成片、規模開發。連片或相鄰用地面積50畝及以上的,允許規劃為可分割M0;少於50畝的,優先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企業自用;從嚴限制新增用地規劃為可分割M0。

    第七條新型產業專案實行選址准入和開發主體准入分別受理制度。市規劃部門負責受理選址准入稽核。市招商創新辦負責受理開發主體准入認定。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新型產業專案用地選址意向,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市規劃部門提出選址准入申請,市規劃部門依據相關規劃,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但確需規劃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市規劃部門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

    第九條意向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後報市招商創新辦,市招商創新辦對符合准入條件的開發主體出具審查意見,並明確使用型別、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等內容。具體細則由市招商創新辦牽頭制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讓土地轉M0。新增用地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工改M0”可採取協議方式出讓,政府收儲後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讓土地轉M0的,無需採用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已出讓普通工業用地M1轉M0不視為改變用途,但須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

    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集體經濟組織自持產權,可對外租賃。

    第十一條獲得開發主體准入的企業可以申請使用新型產業用地(M0)。開發主體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專案履約監管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再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劃條件、使用型別、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和建設週期等內容。

    “工改M0”、已出讓土地轉M0的,須向市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土地受讓人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前,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專案履約監管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如涉及土地閒置的,須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先行處理。

    第十二條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長至50年。“工改M0”土地出讓年限為50年。已出讓土地轉M0的,按照原建設用地剩餘出讓年限確定。

    第十三條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按如下公式計算:

    M0=〔M1×0.4×(1-X)+C×0.41×X〕×R×

    其中:M1為普通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地面地價;C為商服用地市場評估價的樓面地價,需參照市國土部門公佈的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更新修正體系進行容積率係數修正;X為分割轉讓比例;R為容積率;N為實際出讓年限。

    第十四條“工改M0”專案地價以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為基礎,扣減原土地使用條件下用地價格後,按折半計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型別。不可分割M0出讓後確需申請分割轉讓的,由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招商創新辦和市國土部門稽核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經審定同意的,按本辦法補繳土地出讓金(剩餘出讓年限不變),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剩餘年期下可分割M0價格扣減原不可分割M0價格的差額。

    第十六條支援新型產業專案統一規劃、功能適當混合,可在新型產業用地(M0)基礎上配置一定比例商業辦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允許多個不同功能用途地塊按一宗地整體出讓(宗地面積不得超過單宗地出讓控制上限),整體辦理規劃、國土等手續。其中:產業用途的計容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專案總計容建築面積的50%;配套型住宅(R0)的計容建築面積不得高於專案總計容建築面積的20%,限定出售給入駐企業。配套型住宅(R0)地塊應適當集中、合理佈局,與產業地塊既要聯絡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擾,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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