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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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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一般來說,男方嫖娼不屬於離婚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但是因為男方存在過錯,故在財產分割上,會對女方適當傾斜。
按照婚姻法第46條規定:
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離婚賠償:
1、一方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
4、一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嫖娼不屬於第2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範圍,因為“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
而顯然嫖娼不屬於這種型別,用通俗的話講就是“肉體出軌可以,但是精神不出軌就行”。
當然,嫖娼屬於過錯行為,如果真離婚後打官司,法官一般會對無過錯方表示同情,在判決方便也會適當照顧。
你這個嫖娼,唯一能給婚姻法支援精神損害賠償靠上邊的也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注意是“同居”,通常法律認定的同居最少也得六個月以上,所以,這個嫖娼,根本就不會支援精損。
就好比王寶強馬蓉那個離婚案子,馬蓉都那樣了,出軌已經被認定,王寶強也主張了10萬精神損失費,法院並沒有支援。
不支援的原因就是我說的那個,根據你的描述並不能證明是同居。不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