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現場的構成要素: 犯罪現場構成,是指犯罪現場要素的組織形式。 犯罪活動是犯罪行為人在一定犯罪動機驅使下,在一定時間內,藉助一定的空間條件,侵犯一定的客體(人或物)來完成的。 (一)時間、空間要素 任何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活動時,都離不開一定的時間和空間條件。 1、犯罪現場形成的時間 犯罪現場形成的時間,通常是指形成刑事案件現場的犯罪活動從起始到終止的時間,即作案時間。 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分階段進行的,現場存在的時間應按不同的地點逐段分別計算。 此外,還包括因犯罪活動而引起被侵害物件及其物質環境發生變化的那一段時間。 犯罪時間分為:犯罪時間點;犯罪時間段;整體犯罪時間。 2、犯罪現場存在的空間 犯罪現場存在的空間,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活動時所涉及的處所。 多數刑事案件,犯罪活動是在同一個地點、處所內連續進行的,只涉及一個空間範圍,即通常所說的只有一個現場。 而有些刑事案件,犯罪活動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場所、分階段進行的,如甲地盜槍、乙地行搶、丙地殺人,一起案件與幾個空間範圍相聯絡,這樣,就可能有多個現場。 犯罪空間: 1、行為空間的三維範圍。 2、行為實施區域內痕跡物品的空間佈局。 3、行為實施區域內的自然狀態。 4、行為實施區域內的社會背景和風土人情。 5、行為實施區域的多點構形。 時間、空間——犯罪現場存在的形式,也是犯罪事實的構成要素。 時間——不停頓性、不可逆轉性。 同一時間內不能佔有兩個空間。 (二)被侵犯物件及周圍物質環境變化要素 被侵犯物件及其周圍物質環境變化是犯罪行為的必然結果。犯罪是一種直接的破壞行為,犯罪嫌疑人的意圖一旦實施,必然引起被侵犯物件及其周圍物質環境(包括人、事、物)的變化。 刑事案件現場上這種環境變化或危害後果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沒有這種變化,就沒有因“犯罪活動”所導致的任何結果,也就不存在刑事案件現場。 與犯罪相關的人、事、物 人與人,人與物,人與事,事與事,事與物,物與物 這種與犯罪相關的人、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絡構成了特定的犯罪事件的具體內容。 (三)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要素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構成犯罪現場的核心。從犯罪現場的結構看,僅有時空要素、現場環境及物質變化要素是不夠的,犯罪現場必須具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這一要素,這是區別犯罪現場和其他現場(如建築施工現場、災害事故現場)最核心的要素。
犯罪現場的構成要素: 犯罪現場構成,是指犯罪現場要素的組織形式。 犯罪活動是犯罪行為人在一定犯罪動機驅使下,在一定時間內,藉助一定的空間條件,侵犯一定的客體(人或物)來完成的。 (一)時間、空間要素 任何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活動時,都離不開一定的時間和空間條件。 1、犯罪現場形成的時間 犯罪現場形成的時間,通常是指形成刑事案件現場的犯罪活動從起始到終止的時間,即作案時間。 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分階段進行的,現場存在的時間應按不同的地點逐段分別計算。 此外,還包括因犯罪活動而引起被侵害物件及其物質環境發生變化的那一段時間。 犯罪時間分為:犯罪時間點;犯罪時間段;整體犯罪時間。 2、犯罪現場存在的空間 犯罪現場存在的空間,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活動時所涉及的處所。 多數刑事案件,犯罪活動是在同一個地點、處所內連續進行的,只涉及一個空間範圍,即通常所說的只有一個現場。 而有些刑事案件,犯罪活動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場所、分階段進行的,如甲地盜槍、乙地行搶、丙地殺人,一起案件與幾個空間範圍相聯絡,這樣,就可能有多個現場。 犯罪空間: 1、行為空間的三維範圍。 2、行為實施區域內痕跡物品的空間佈局。 3、行為實施區域內的自然狀態。 4、行為實施區域內的社會背景和風土人情。 5、行為實施區域的多點構形。 時間、空間——犯罪現場存在的形式,也是犯罪事實的構成要素。 時間——不停頓性、不可逆轉性。 同一時間內不能佔有兩個空間。 (二)被侵犯物件及周圍物質環境變化要素 被侵犯物件及其周圍物質環境變化是犯罪行為的必然結果。犯罪是一種直接的破壞行為,犯罪嫌疑人的意圖一旦實施,必然引起被侵犯物件及其周圍物質環境(包括人、事、物)的變化。 刑事案件現場上這種環境變化或危害後果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沒有這種變化,就沒有因“犯罪活動”所導致的任何結果,也就不存在刑事案件現場。 與犯罪相關的人、事、物 人與人,人與物,人與事,事與事,事與物,物與物 這種與犯罪相關的人、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絡構成了特定的犯罪事件的具體內容。 (三)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要素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構成犯罪現場的核心。從犯罪現場的結構看,僅有時空要素、現場環境及物質變化要素是不夠的,犯罪現場必須具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這一要素,這是區別犯罪現場和其他現場(如建築施工現場、災害事故現場)最核心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