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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hnol1199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1) 用人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6)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職業病待遇不變。  (8)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9)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佔用的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 2 # pietr49411

    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的診斷機構就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診斷意見安排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暫不能調離的生產技術骨幹,最長不能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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