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辦理外交事務的官員。通常分為兩類:①國內外交部的官員,如外交部長以下的各種官員,掌管一國對外關係方面的各種事務。②本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人員,如大使、公使、代辦、參贊、秘書以及武官、商務代表等。有時外交官單指後者。外交官在駐在國享有外交特權和優遇。 外交代表的等級 特命全權大使 等級最高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中一國君主向另一國君主派出的全權代表,對外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極大的決定權。後成為國家首腦之間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參見大使 特命全權公使 等級低於大使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權代表,後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建交國家派遣大使。 代辦 來自法文“Chargé d"affaires”,原意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時臨時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代表,後在維也納會議中被規定為等級最低的外交代表。相當於一國外交部向另一國外交部派出的使節。 其他外交官員 武官:代表本國武裝部隊,與駐在國武裝部隊進行聯絡的外交人員。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駐在國的同意。 公使:大使館中的官員級別,區別於擔任外交代表機構首腦的特命全權公使。 公使銜參贊 參贊和專員:與駐在國有關部門保持聯絡和進行交涉的專業外交人員,如商務參贊、文化參贊、新聞專員、農業專員等 一等秘書 二等秘書 三等秘書 隨員 領事 領事區別於外交官,並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是在一些範圍內不受駐在國的裁判權管轄,如通訊權益、免稅權益等。領事官員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名譽領事等級別。通常情況下,總領事在外交禮賓場合中的等級與代辦相同。
外交官,辦理外交事務的官員。通常分為兩類:①國內外交部的官員,如外交部長以下的各種官員,掌管一國對外關係方面的各種事務。②本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人員,如大使、公使、代辦、參贊、秘書以及武官、商務代表等。有時外交官單指後者。外交官在駐在國享有外交特權和優遇。 外交代表的等級 特命全權大使 等級最高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中一國君主向另一國君主派出的全權代表,對外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極大的決定權。後成為國家首腦之間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參見大使 特命全權公使 等級低於大使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權代表,後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建交國家派遣大使。 代辦 來自法文“Chargé d"affaires”,原意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時臨時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代表,後在維也納會議中被規定為等級最低的外交代表。相當於一國外交部向另一國外交部派出的使節。 其他外交官員 武官:代表本國武裝部隊,與駐在國武裝部隊進行聯絡的外交人員。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駐在國的同意。 公使:大使館中的官員級別,區別於擔任外交代表機構首腦的特命全權公使。 公使銜參贊 參贊和專員:與駐在國有關部門保持聯絡和進行交涉的專業外交人員,如商務參贊、文化參贊、新聞專員、農業專員等 一等秘書 二等秘書 三等秘書 隨員 領事 領事區別於外交官,並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是在一些範圍內不受駐在國的裁判權管轄,如通訊權益、免稅權益等。領事官員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名譽領事等級別。通常情況下,總領事在外交禮賓場合中的等級與代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