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文物、宗教、圖書、新聞出版、版權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全區文化、文物、宗教及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並統籌安排其事業經費。 (三)管理全區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指導、扶持群眾性文藝團體的發展;組織、參與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規劃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四)管理全區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管理全區圖書、電影事業。 (五)管理全區文化市場,擬定全區文化及出版物市場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區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六)對圖書、報刊、電子、音像等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實施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規進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活動;開展出版物市場的“掃黃”、“打非”活動,並組織和配合對大案要案的查處。 (七)管理全區著作權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負責全區出版和版權行政執法監督和檢查。 (八)指導、協調全區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和發掘工作;稽核、申報區級、市級、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審批文物維修設計及施工單位資格;會同有關部門監管文物市場。 (九)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搞好宗教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的登記年檢工作;加強宗教教職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經常對教職人員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政策法紀教育,開展道風建設。 (十)協助愛國宗教團體落實黨的各項宗教政策,加強愛國宗教團體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其橋樑和紐帶作用;接特處理宗教方面的來信來訪,做好協調工作。 (十一)引導和推動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廣大信教群眾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 (十二)協助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自覺抵禦境外敵對宗教勢力的干擾和滲透活動。 (十三)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文物、宗教、圖書、新聞出版、版權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全區文化、文物、宗教及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並統籌安排其事業經費。 (三)管理全區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指導、扶持群眾性文藝團體的發展;組織、參與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規劃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四)管理全區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管理全區圖書、電影事業。 (五)管理全區文化市場,擬定全區文化及出版物市場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區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六)對圖書、報刊、電子、音像等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實施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規進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活動;開展出版物市場的“掃黃”、“打非”活動,並組織和配合對大案要案的查處。 (七)管理全區著作權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負責全區出版和版權行政執法監督和檢查。 (八)指導、協調全區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和發掘工作;稽核、申報區級、市級、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審批文物維修設計及施工單位資格;會同有關部門監管文物市場。 (九)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搞好宗教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的登記年檢工作;加強宗教教職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經常對教職人員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政策法紀教育,開展道風建設。 (十)協助愛國宗教團體落實黨的各項宗教政策,加強愛國宗教團體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其橋樑和紐帶作用;接特處理宗教方面的來信來訪,做好協調工作。 (十一)引導和推動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廣大信教群眾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 (十二)協助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自覺抵禦境外敵對宗教勢力的干擾和滲透活動。 (十三)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