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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首先明確回答,不必然構成。

    所謂自融,一般是指集資或理財平臺將承諾用於第三方專案的資金,實際用於自身平臺的運營或者用於自身關聯企業的運營,或者非法佔有、揮霍等等。

    本質而言,自融更多是指資金流向問題。

    所以問題變成了,資金流向問題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到底起什麼作用??

    P2P要嚴防自融,否則就可能是非法集資,私募卻不一定

    對於承擔資訊中介功能的P2P而言,嚴格禁止其自融可謂是監管的基本紅線,因為一旦發生自融,就突破了其資訊中介的本質定位。

    但是對於私募而言,由於私募本質是一種信託關係,雙方意思自治是這種法律關係中最基礎的法律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後,對於其用途,應該依據《基金合同》《合同協議》《公司章程》等約定,資金可以投資於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總體的原則是,依照約定使用,對於資金的流向和用途,要有真實、及時的資訊披露,如果違反約定用於其他領域,或者用於私募管理人自身平臺或者關聯平臺,本質上私募基金的自融與違約挪用私募基金是同一種性質的行為,屬於違反合同義務使用資金和違規資訊真實披露。

    非法集資犯罪是集資類犯罪的統稱,其並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其要求集資人不具有合法資質,以公開宣傳的方式,面向不特定物件,承諾保本付息吸收存款。而集資詐騙罪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詐騙手段吸納資金的行為,因此,集資詐騙罪的處罰相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更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則是十年。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言,資金的流向問題並不會影響行為的定性,集資人將錢用於生產經營,或是用於賭博,放貸,炒股等等,都不是影響定性的關鍵問題。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關注的重點是資金募集的過程是否合法,關鍵問題是是否公開宣傳面向不特定公眾集資且承諾保本,資金的用途則是不影響定性的量刑情節。

    當然對於集資詐騙罪而言,資金用途的確很重要,其實作為判定集資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目的的重要考察標準,但是,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前提是要求有基礎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都不構成,就難以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因此,對於私募基金爆雷案,調查的重點,就是私募平臺是否針對不特定物件集資和是否有公開宣傳集資行為,是否承諾保本付息,這三點,才是定性為非法集資的命門。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認為金絲玉是在炒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