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規定程式:
一、法律法規依據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2、住建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規則》。
二、法定程式
1、 書面提議更換、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等議題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提議書應當明確提出需要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姓名,並且應當明確提出更換、增補成員的理由。該提議應獲得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聯名簽署同意後遞交小區業主委員會。(《條例》第6、13條,《指導規則》第44條)
2、 業主委員會對提議進行審查。認為提議的內容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該提議應獲得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聯名簽署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條例》第6、12條,《指導規則》第44、45條)
3、 業主委員會確定召開業主大會時間。按照業主大會議事 規則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定期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且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條例》第13條,《指導規則》第19、21條)
4、 業主委員會發出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的通知和公告。業主 委員會應當提前十五天發出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通知,將需要表決的議題內容通知全體業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同時應當告知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聽取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條例》第13、20條)
5、 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按照通知確定的時間,業主 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例如: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經與會業主的投票權半數以上透過才有效,並依據表決結果作出決議,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條例》第11、12、15條,《指導規則》第21、22、23、24、25、26、27、28、29、43、44條)
6、 業主委員會召開委員會。委員(主任或副主任)出現空 缺時,應當重新推選。(《指導規則》第46條)
7、 業主委員會公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決議透過 或者沒有被透過的結果均應公告。(《條例》第15條,《指導規則》第30條)
8、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 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並辦理備案手續。(《條例》第16條,《指導規則》第33條)
注意:
1、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時,才能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46、58條)
2、只有業主大會才有權決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例》第11條,《指導規則》第17條)
3、只有業主委員會才有權召開業主大會和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不得擅自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活動。業主個人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業主個人以徵詢意見的方式徵詢意見的任何結果均不構成業主大會決議。只有依照程式召開的業主大會作出的業主大會決議才對全體業主產生效力。(《條例》第68條,《指導規則》第60條)
4、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指導規則》第51條)
更換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規定程式:
一、法律法規依據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2、住建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規則》。
二、法定程式
1、 書面提議更換、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等議題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提議書應當明確提出需要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姓名,並且應當明確提出更換、增補成員的理由。該提議應獲得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聯名簽署同意後遞交小區業主委員會。(《條例》第6、13條,《指導規則》第44條)
2、 業主委員會對提議進行審查。認為提議的內容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該提議應獲得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聯名簽署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條例》第6、12條,《指導規則》第44、45條)
3、 業主委員會確定召開業主大會時間。按照業主大會議事 規則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定期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且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條例》第13條,《指導規則》第19、21條)
4、 業主委員會發出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的通知和公告。業主 委員會應當提前十五天發出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通知,將需要表決的議題內容通知全體業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同時應當告知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聽取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條例》第13、20條)
5、 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按照通知確定的時間,業主 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例如: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經與會業主的投票權半數以上透過才有效,並依據表決結果作出決議,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條例》第11、12、15條,《指導規則》第21、22、23、24、25、26、27、28、29、43、44條)
6、 業主委員會召開委員會。委員(主任或副主任)出現空 缺時,應當重新推選。(《指導規則》第46條)
7、 業主委員會公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決議透過 或者沒有被透過的結果均應公告。(《條例》第15條,《指導規則》第30條)
8、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 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並辦理備案手續。(《條例》第16條,《指導規則》第33條)
注意:
1、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時,才能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46、58條)
2、只有業主大會才有權決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例》第11條,《指導規則》第17條)
3、只有業主委員會才有權召開業主大會和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不得擅自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活動。業主個人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業主個人以徵詢意見的方式徵詢意見的任何結果均不構成業主大會決議。只有依照程式召開的業主大會作出的業主大會決議才對全體業主產生效力。(《條例》第68條,《指導規則》第60條)
4、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指導規則》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