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對於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如果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回可能性並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以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的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相關稅法規定,無論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發出時全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由於會計和稅法上在確認收入時點上遵從不同的規定,由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處理。 案例一: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當年退貨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當年退貨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如果企業實際退回的商品數量與企業根據經驗估計的退貨率有誤差,凡是本月發生已確認收入的銷售退回,無論是屬於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產品,均應調整本月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借記或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例】宏鑫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率為25%。宏鑫公司於2009年2月1日將一批商品銷售給惠民公司,銷售價格為100000元(不含增值稅),商品銷售成本為80000元。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惠民公司有權退貨,按以往的經驗估計退貨的可能性為10%。商品已發出,款項尚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不考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5月1日前惠民公司有權退貨,實際發生銷售退回時有關的增值稅額允許衝減。 宏鑫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2月28日確認估計10%的銷售退回,符合預計負債確認的3個條件,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00 預計負債 2000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是2000元,計稅基礎是0,由此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0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貸:所得稅費用 500 (4)5月1日前發生銷售退回,實際退貨量為10%時,款項已經支付。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宏鑫公司憑購買方惠民公司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並且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影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借:庫存商品 8000 預計負債 2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至此,該筆業務已經結束,預計負債會計的賬面價值是0,計稅基礎是0,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消失,轉回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5)如果實際退貨量為8%時 借:庫存商品 6400 主營業務成本 1600 預計負債 2000 貸:銀行存款 9360 主營業務收入 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6)如果實際退貨量為12%時: 借:庫存商品 9600 主營業務收入 2000 其他應付款 2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600 銀行存款 140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案例二: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當年退貨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例2沿用例1,假定宏鑫公司無法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退貨率。 宏鑫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1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發出商品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按照稅法規定,宏鑫公司2月28日確定的主營業務收入為100000元,主營業務成本為80000元,而會計上不確認定收入和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暫時性差異是由於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異,但是新準則下,還有一些與資產負債無關的暫時性差異。如有些交易或事項發生以後,因為不符合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而未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但按照稅法規定能夠確定其計稅基礎的,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構成暫時性差異。 宏鑫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形成了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的特殊的暫時性差異20000元,確認遞延所得稅5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貸:所得稅費用 5000 (2)5月1日退貨期滿沒有發生退貨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3)如果實際退貨量為20%時: 借:銀行存款 76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4000 庫存商品 16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需要說明的是,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涉及的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對於涉及損益類科目的調整,應透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其他資產負債科目不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對於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如果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回可能性並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以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的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相關稅法規定,無論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發出時全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由於會計和稅法上在確認收入時點上遵從不同的規定,由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處理。 案例一: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當年退貨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當年退貨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如果企業實際退回的商品數量與企業根據經驗估計的退貨率有誤差,凡是本月發生已確認收入的銷售退回,無論是屬於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產品,均應調整本月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借記或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例】宏鑫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率為25%。宏鑫公司於2009年2月1日將一批商品銷售給惠民公司,銷售價格為100000元(不含增值稅),商品銷售成本為80000元。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惠民公司有權退貨,按以往的經驗估計退貨的可能性為10%。商品已發出,款項尚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不考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5月1日前惠民公司有權退貨,實際發生銷售退回時有關的增值稅額允許衝減。 宏鑫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2月28日確認估計10%的銷售退回,符合預計負債確認的3個條件,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00 預計負債 2000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是2000元,計稅基礎是0,由此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0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貸:所得稅費用 500 (4)5月1日前發生銷售退回,實際退貨量為10%時,款項已經支付。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宏鑫公司憑購買方惠民公司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並且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影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借:庫存商品 8000 預計負債 2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至此,該筆業務已經結束,預計負債會計的賬面價值是0,計稅基礎是0,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消失,轉回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5)如果實際退貨量為8%時 借:庫存商品 6400 主營業務成本 1600 預計負債 2000 貸:銀行存款 9360 主營業務收入 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6)如果實際退貨量為12%時: 借:庫存商品 9600 主營業務收入 2000 其他應付款 2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600 銀行存款 140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案例二: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當年退貨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例2沿用例1,假定宏鑫公司無法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退貨率。 宏鑫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1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發出商品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按照稅法規定,宏鑫公司2月28日確定的主營業務收入為100000元,主營業務成本為80000元,而會計上不確認定收入和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暫時性差異是由於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異,但是新準則下,還有一些與資產負債無關的暫時性差異。如有些交易或事項發生以後,因為不符合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而未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但按照稅法規定能夠確定其計稅基礎的,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構成暫時性差異。 宏鑫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形成了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的特殊的暫時性差異20000元,確認遞延所得稅5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貸:所得稅費用 5000 (2)5月1日退貨期滿沒有發生退貨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3)如果實際退貨量為20%時: 借:銀行存款 76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4000 庫存商品 16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需要說明的是,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涉及的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對於涉及損益類科目的調整,應透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其他資產負債科目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