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檢查管理體系及其要素是否符合準則要求,體系檔案的各種規定是否得 到有效貫徹,質量要素實施的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以便採取糾正措施, 促進管理體系的有效執行,必須規範管理體系內部稽核活動,定期進行稽核, 特制定本程式。
2 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本公司管理體系內部稽核(包括專項稽核)活動的開展與管理。 3 職責
3.1 總經理批准管理體系內部稽核計劃。 3.2 質量負責人
3.2.1 策劃質量稽核計劃綱要和落實稽核所需的資源和設施。 選擇合適的內審員,指定稽核組長,並規定其職責。
批准糾正措施,組織內審員對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批准管理體系內部稽核報告,對稽核結果進行評定,向管理體系評審會議報 告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糾正措施完成情況。 3.3 稽核人員
3.3.1 稽核組長負責組織稽核工作。
3.3.2 按本程式要求,準備、實施並報告稽核工作。
3.3.3 在接受質量負責人委託後,對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3.3.4 責任部門負責制訂並實施糾正措施。
3.3.5 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對稽核工作進行全面合作。
4 工作流程
4.1制定稽核計劃
4.1.1 每年年初,質量負責人根據上年度管理體系稽核、管理評審情況及本公 司年度工作制訂“年度管理體系內部稽核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4.1.2 管理體系內部稽核計劃的內容包括:
1 稽核的目的和範圍;
2 受稽核部門;
3 稽核所依據的檔案(標準、手冊、合同等);
4 稽核內容;
5 稽核的時間安排。
4.1.3 通常對本公司管理體系各要素和各部門的稽核每年至少一次。當出現下 列情況之一時,應追加臨時內審:
1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2 因使用者申訴而發現質量缺陷;
3 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如機構調整、隸屬關係改變、重大人事調整、檢測業務範圍改變等)。
4.2 稽核準備
4.2.2 特殊情況下,稽核組吸收業務專家參加時,需經質量負責人批准。
4.2.3 稽核組收集並審閱相關檔案,制訂稽核專用檔案,進行內審工作分工。 稽核專用檔案包括:
1 稽核實施計劃;
2 稽核檢查表;
3 稽核記錄表。
4.2.4 稽核組長應在稽核前3~5個工作日向受稽核部門發出“稽核通知”和“審 核計劃”。
4.2.5 受稽核部門收到“稽核通知”和“稽核計劃”後,如果對稽核日期和審 核的主要專案有異議,可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稽核組,經協商後另行安排,但應在本季度內安排,並報質量負責人批准;如果對稽核組的成員組成有異議,由稽核組長報告質量負責人協調解決。
4.2.6 受稽核部門要確定陪同人員,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
4.3 稽核實施
4.3.1 稽核組組長組織召開首次會議,說明稽核目的、方法和有關要求,對審 核計劃進行確認。稽核組全體人員、受稽核部門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參加首次會議。
4.3.2 稽核員透過交談、查閱檔案、現場考核、收集證據、檢查管理體系的運 行情況,公正、客觀地做好稽核記錄。
4.3.3 現場稽核中發現問題時,稽核人員應當場取得該項工作負責人或操作者、 或陪同人員的確認,同意所發現的不符合事實,以利糾正,並做好記錄。
4.4 稽核結果評價
4.4.2 對不符合項,應準確、清晰地進行描述和記錄,編寫不符合項報告。
4.4.3 稽核員開具的不符合項報告應由受稽核方進行確認,以分清是非,辯明 責任,便於有效地採取糾正措施。
4.4.4 根據各份不符合項報告,稽核組長對稽核的觀察結果進行彙總分析,對 管理體系、或管理體系要素、或某部門的質量活動,作出準確完整的評價,並指出改進的方向。 4.4.5 稽核組組長組織召開末次會議,說明稽核情況,宣佈稽核結果,報告審 核組的結論,提出對糾正措施的要求。稽核組成員、受稽核部門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參加末次會議。
4.5 制定和認可糾正措施
4.5.1 受稽核部門不僅要對發現的不符合項立即進行糾正,還要分析造成不符 合項的原因,有的放矢地提出糾正措施的建議,其中應包括完成糾正措施的期限。
4.5.2 受稽核部門提出的糾正措施建議應經過稽核組的認可。經過認可的糾正 措施應形成檔案,反映在糾正措施報告中,並應經質量負責人批准。
4.6 編制管理體系內部稽核報告
4.6.1 “稽核報告”由稽核組組長編寫、簽發,質量負責人批准。
4.6.2 稽核報告內容包括:
2 稽核依據的檔案;
3 稽核員、稽核組組長、受稽核部門主要參加人員;
4 稽核中發現的問題摘要(不符合項);
5 前次稽核後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6 管理體系及其要素的符合性、有效性的評價性結論及改進建議;
7 附件:不符合項報告。
4.6.3 稽核報告的發放範圍:
1 本公司領導層;
2 責任部門和相關部門。
4.7 糾正措施的實施
4.7.1 責任部門收到“糾正措施要求表”後,在一星期內應對不合格項提交糾 正措施計劃,包括採取的長期預防措施,報質量負責人批准後組織實施。
4.7.2 當稽核中發現檢測結果的正確性和有效性有問題時,責任部門應立即採 取糾正措施,並立即書面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以前的所有委託方。
4.7.3 責任部門對“糾正措施要求表”不作反應時,質量負責人應加以追查並 向技術負責人報告。
4.7.4 如果不能就糾正措施要求或糾正措施性質達成一致意見時,質量負責人 應向技術負責人報告,由他來仲裁。
4.8 糾正措施的跟蹤驗證
4.8.1 當已到糾正措施預定完成的日期或質量負責人接到完成的通知時,質量 負責人應委託一名內審員驗證其完成情況。
4.8.2 負責驗證的內審員應檢查糾正措施已完成並表現有效後,在“糾正措施 要求表”中的驗證欄中籤字。
4.8.3 在下次稽核時,內審員應檢查該糾正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否則應重新發 出“糾正措施要求表”,在表中說明原來發現的問題。
4.8.4 如在商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該項糾正措施,質量負責人應委派內審員進 行跟蹤檢查,如無正當理由,或未能重新確定可接受的完成期限,質量負責人應加以追查並向技術負責人報告。
4.9 管理體系內部稽核中使用的全部記錄由稽核組長整理後移交辦公室歸檔保管。
4 相關檔案
1 不合格反饋和糾正措施程式(ZAJS/Ⅱ-14)
5 引用表格
1 管理體系內部稽核記錄表 2 糾正措施要求表(不符合項報告) 3 管理體系內部稽核報告
1 目的
為檢查管理體系及其要素是否符合準則要求,體系檔案的各種規定是否得 到有效貫徹,質量要素實施的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以便採取糾正措施, 促進管理體系的有效執行,必須規範管理體系內部稽核活動,定期進行稽核, 特制定本程式。
2 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本公司管理體系內部稽核(包括專項稽核)活動的開展與管理。 3 職責
3.1 總經理批准管理體系內部稽核計劃。 3.2 質量負責人
3.2.1 策劃質量稽核計劃綱要和落實稽核所需的資源和設施。 選擇合適的內審員,指定稽核組長,並規定其職責。
批准糾正措施,組織內審員對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批准管理體系內部稽核報告,對稽核結果進行評定,向管理體系評審會議報 告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糾正措施完成情況。 3.3 稽核人員
3.3.1 稽核組長負責組織稽核工作。
3.3.2 按本程式要求,準備、實施並報告稽核工作。
3.3.3 在接受質量負責人委託後,對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3.3.4 責任部門負責制訂並實施糾正措施。
3.3.5 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對稽核工作進行全面合作。
4 工作流程
4.1制定稽核計劃
4.1.1 每年年初,質量負責人根據上年度管理體系稽核、管理評審情況及本公 司年度工作制訂“年度管理體系內部稽核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4.1.2 管理體系內部稽核計劃的內容包括:
1 稽核的目的和範圍;
2 受稽核部門;
3 稽核所依據的檔案(標準、手冊、合同等);
4 稽核內容;
5 稽核的時間安排。
4.1.3 通常對本公司管理體系各要素和各部門的稽核每年至少一次。當出現下 列情況之一時,應追加臨時內審:
1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2 因使用者申訴而發現質量缺陷;
3 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如機構調整、隸屬關係改變、重大人事調整、檢測業務範圍改變等)。
4.2 稽核準備
4.2.2 特殊情況下,稽核組吸收業務專家參加時,需經質量負責人批准。
4.2.3 稽核組收集並審閱相關檔案,制訂稽核專用檔案,進行內審工作分工。 稽核專用檔案包括:
1 稽核實施計劃;
2 稽核檢查表;
3 稽核記錄表。
4.2.4 稽核組長應在稽核前3~5個工作日向受稽核部門發出“稽核通知”和“審 核計劃”。
4.2.5 受稽核部門收到“稽核通知”和“稽核計劃”後,如果對稽核日期和審 核的主要專案有異議,可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稽核組,經協商後另行安排,但應在本季度內安排,並報質量負責人批准;如果對稽核組的成員組成有異議,由稽核組長報告質量負責人協調解決。
4.2.6 受稽核部門要確定陪同人員,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
4.3 稽核實施
4.3.1 稽核組組長組織召開首次會議,說明稽核目的、方法和有關要求,對審 核計劃進行確認。稽核組全體人員、受稽核部門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參加首次會議。
4.3.2 稽核員透過交談、查閱檔案、現場考核、收集證據、檢查管理體系的運 行情況,公正、客觀地做好稽核記錄。
4.3.3 現場稽核中發現問題時,稽核人員應當場取得該項工作負責人或操作者、 或陪同人員的確認,同意所發現的不符合事實,以利糾正,並做好記錄。
4.4 稽核結果評價
4.4.2 對不符合項,應準確、清晰地進行描述和記錄,編寫不符合項報告。
4.4.3 稽核員開具的不符合項報告應由受稽核方進行確認,以分清是非,辯明 責任,便於有效地採取糾正措施。
4.4.4 根據各份不符合項報告,稽核組長對稽核的觀察結果進行彙總分析,對 管理體系、或管理體系要素、或某部門的質量活動,作出準確完整的評價,並指出改進的方向。 4.4.5 稽核組組長組織召開末次會議,說明稽核情況,宣佈稽核結果,報告審 核組的結論,提出對糾正措施的要求。稽核組成員、受稽核部門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參加末次會議。
4.5 制定和認可糾正措施
4.5.1 受稽核部門不僅要對發現的不符合項立即進行糾正,還要分析造成不符 合項的原因,有的放矢地提出糾正措施的建議,其中應包括完成糾正措施的期限。
4.5.2 受稽核部門提出的糾正措施建議應經過稽核組的認可。經過認可的糾正 措施應形成檔案,反映在糾正措施報告中,並應經質量負責人批准。
4.6 編制管理體系內部稽核報告
4.6.1 “稽核報告”由稽核組組長編寫、簽發,質量負責人批准。
4.6.2 稽核報告內容包括:
1 稽核的目的和範圍;
2 稽核依據的檔案;
3 稽核員、稽核組組長、受稽核部門主要參加人員;
4 稽核中發現的問題摘要(不符合項);
5 前次稽核後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6 管理體系及其要素的符合性、有效性的評價性結論及改進建議;
7 附件:不符合項報告。
4.6.3 稽核報告的發放範圍:
1 本公司領導層;
2 責任部門和相關部門。
4.7 糾正措施的實施
4.7.1 責任部門收到“糾正措施要求表”後,在一星期內應對不合格項提交糾 正措施計劃,包括採取的長期預防措施,報質量負責人批准後組織實施。
4.7.2 當稽核中發現檢測結果的正確性和有效性有問題時,責任部門應立即採 取糾正措施,並立即書面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以前的所有委託方。
4.7.3 責任部門對“糾正措施要求表”不作反應時,質量負責人應加以追查並 向技術負責人報告。
4.7.4 如果不能就糾正措施要求或糾正措施性質達成一致意見時,質量負責人 應向技術負責人報告,由他來仲裁。
4.8 糾正措施的跟蹤驗證
4.8.1 當已到糾正措施預定完成的日期或質量負責人接到完成的通知時,質量 負責人應委託一名內審員驗證其完成情況。
4.8.2 負責驗證的內審員應檢查糾正措施已完成並表現有效後,在“糾正措施 要求表”中的驗證欄中籤字。
4.8.3 在下次稽核時,內審員應檢查該糾正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否則應重新發 出“糾正措施要求表”,在表中說明原來發現的問題。
4.8.4 如在商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該項糾正措施,質量負責人應委派內審員進 行跟蹤檢查,如無正當理由,或未能重新確定可接受的完成期限,質量負責人應加以追查並向技術負責人報告。
4.9 管理體系內部稽核中使用的全部記錄由稽核組長整理後移交辦公室歸檔保管。
4 相關檔案
1 不合格反饋和糾正措施程式(ZAJS/Ⅱ-14)
5 引用表格
1 管理體系內部稽核記錄表 2 糾正措施要求表(不符合項報告) 3 管理體系內部稽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