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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陽知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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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夜不閉戶深耕半夜
唐朝的法律不可與現代法律同日而語,現代法律涵蓋極廣,法律形式多樣。以中國為例,法律形式包括: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等。
不僅僅是唐朝,奴隸社會及封建社會的法律最大的特點,是“刑民不分”、“重刑輕民”。因此,在修訂法律時,修刑律成了重點。唐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律、令、格、式、典。在唐朝時期形成的中華法系,與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並列成為世界五大法系。
中華法系形成於唐朝夏、商時期法律開始得到發展。戰國時,商鞅明確主張 “垂法而治” 。孔子雖主張 “為政以德” ,但同也認為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主張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期望 “禁於未然” ,標榜 “刑期於無刑”。孟子更進一步提出“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不通道,工不通道,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
漢武帝后,儒法合流,講求寬猛相濟,刑罰與教化結合成為立法與司法指導方針。唐朝時,法律已達到成熟的程度,中華法系在唐朝逐漸形成,並影響周邊國家及東南亞地區。即使朝代更迭,進入宋、元、明、清諸朝,皆不影響中華法系對周邊國家的影響。
如高麗王朝的法律,沿用唐制。李氏北韓時代雖採用大明律,仿《大明會典》 編纂 《北韓經國典》、《經國大典》等,其實質仍是沿續中華法系。日本諸藩的法條乃至明治維新後的 《暫行刑律》同樣依照中華法系。
唐律三大特徵及刑律的法律適用唐律分十二篇,五百零二條。十二篇名,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各篇以下的,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唐律與現代刑法典最大的不同,是將作為實體法的刑法典與作為程式法的刑事訴訟法合為一體。
一、禮法結合
概括起來,就是法律與道德混同。運用到具體上,即凡是與“三綱五常”有關的道德原則或道德規範,都轉化為對應的法律原則或法律條文。同時,對律文的解釋,也以道德評判作為尺度。
二、民刑不分、諸法合體
唐律是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與實體法合一的諸法合體的法律體系。與古代西方法律出現的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分類截然不同,民法、刑關係上,重刑輕民,民事法律並不發達。
三、行政機關兼理司法
即司法執行機制上,司法與行政合一,行政長官兼理司法。特別是地方行政長官,既管地方行政又要審理案件。
刑律的法律適用
應用上,刑律明確規定 “共同犯罪區分首、從犯的原則”、“自首減免刑罰”、“累犯加重的原則” 、“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原則等,在某種程度上講,與現代刑法相當。可以說,唐朝的法律思想在當時已是非常先進。
更為可貴的,是唐朝就已提出了類推原則,並制訂了一系列防止濫用類推的方法和適用條件。如,“諸斷罪而夫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 其應入 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唐律的法規
據《歷代刑法考· 律令考》記載,“唐律以貞觀為定本”。 此處的貞觀,即為《貞觀律》。唐律中的“令、格、式、典”包含國家的規章制度,“令以設範立制”。
格,是皇帝頒發的各種敕令的彙編, 又稱為敕格, 即“格以禁違正邪。” 《唐律疏議· 名例律》註明了 “有別格,從格斷” 地位比律還高, 即當律與格都有規定時,司法官應依格來斷案。 式,是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 典,相當於機構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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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高雲淡任心遨遊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儲存在《唐律疏議》中。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庸徽時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係,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執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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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盛世,其經濟,文化,軍事在當時世界上都是屬於前列。所以,對於唐朝的刑律和法規在古代 的各個王朝來說也是十分完整的。
唐朝法律的基本表現形式唐朝法律的基本表現形式為律令格式,令指國家對各種規章制度所定的條例,式指各種章程細則,格基本上指皇帝不斷以制敕形式頒佈的禁令彙編。
唐朝法律的程序唐高祖李淵在大業十四年五月登基之後,就馬上命令官員進行唐朝第一步法律的制定,其法律內容主要依據的是隋朝的“開皇律”,然後根據其中不恰當的各個條例進行修改,於武德七年進行頒佈,即“武德律”,這是第一部法律
後來,李世民登基成為唐太宗之後命令長孫無忌和房玄齡等人修改“武德律”中的部分內容成為了“貞觀律”,為貞觀盛世的出現奠定基礎
之後的唐高宗等皇帝都對法律進行了必要的修改,並且有撰寫解釋法律的書,讓百姓能明白唐朝的各條律令的具體意思,知法才能不犯法
唐朝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在社會當中,我們判斷事情的對錯一般會有兩種評判的方式,道德和法律,我們先是產生了道德,之後才有的法律,所謂“先入為主”,在法律之中,是蘊含著道德的,所以,在古代封建社會,法律的目的不僅是統治者鎮壓百姓,維護社會秩序,還在於用鐵血手腕去維持道德,在封建社會即維護封建禮教
唐朝法律的基本內容唐朝法律將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之罪,這種型別的罪犯不能得到赦免
封建社會是地主階級建立的,所以各項法規都會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為封建經濟基礎服務,保護地主的土地私有權
維護等級特權,皇族,官員,富人犯法可以獲得減刑的特權,但是奴婢,平民犯法沒有特權
維護利益分配關係,以免出現利益分配產生的矛盾
啟示在封建社會君主們出臺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所謂的盛世只不過是百姓沒有出現大規模餓死的現象,社會總體保持著一個合理的剝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