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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知鴉

    《產權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of Property Rights)這本書雖然已經有了中譯本,但是如同很多思想的命運一樣,約拉姆·巴澤爾(Yoram Barzel,又譯為巴澤爾)在這本書裡提出的重要概念在中國看來並未得到足夠的重視。

    ▲《產權的經濟分析》作者:約拉姆·巴澤爾(Yoram Barzel)出版社:格致出版社出版時間:2017

    長久以來,概念上的混淆和不清晰造就了隔閡和誤會,尤其是發生在經濟學和各個人文學科之間。被稱為「經濟學帝國主義」的經濟學的解釋正規化並未能因為它對現實現象的解釋力而獲得好評,相反的,反而引起深深的敵意和蔑視。

    或許經濟學和法學之間的溝通可以作為例外。從很多方面看,經濟學和法學都構成互補。法學重視既成規則之下的細節判斷,著眼點在「應然」,而經濟學則注重規則的實際效果,著眼點在「實然」。一個社會,它的規則的改進往往從經濟學開始,而落腳於法學。

    但是,即使這樣,經濟學和法學的學科隔閡依然很大。在一些常用的概念上,法學和經濟學在理解上相差甚遠。比如產權。

    產權特別重要,人類對它的實踐幾乎和人類的歷史一樣久長。但是卻直到最近五十年,人類才對產權有清楚和明白的瞭解。

    對產權的理解涉及到的第一個重要的混淆,就是如何把經濟學上的產權和法律上的產權定義區分開來;因為對產權缺少經濟學的思維,後果是嚴重的。要知道,每一天市場上的每一個交易都在實踐著這個概念。如果僅僅「應然的」在社會規則中運用「產權」概念,社會會因為「實然的」後果而承受額外的成本。

    在之前,經濟學家在經濟學領域的開拓中開始逐漸認識到產權對市場交換的重要性。一些傑出的經濟學家,比如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阿曼·阿爾欽(Armen Alchian)、哈羅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張五常等先後奠定了產權概念基本的經濟學含義。

    巴澤爾也是這個行列裡一名非常傑出的經濟學家,他是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North)和張五常在華盛頓大學的同事,是2001年美國西部經濟學會的主席。他在經濟學上的貢獻,集中在產權上。他早年對排隊和奴隸制的分析至今是經濟學上的經典文獻。

    ▲約拉姆·巴澤爾(Yoram Barzel)

    由一個經濟學家來區分產權在法律和經濟學使用上的不同是非常恰當的。《產權的經濟學分析》這本書,開篇就分析產權在經濟學和法律上的不同含義。

    法律上使用產權概念,強調由國家所賦予人的對物品的權利。重點在權利的合法。

    而經濟學上的產權概念,強調的是產權的價值。這個價值體現為產權所有人對物品(或者物品提供的服務)的直接消費或者間接消費。換言之,產權的價值大小決定了產權的意義。如果我的物品不能提供收入給我,比如讓我現在愉悅,或者讓我擁有貨幣以便以後可以愉悅,那麼這種物品的產權毫無意義。

    打個比方,國家可以出臺一部法律,規定這個國家所有空氣的產權都屬於你;這非常令人激動,可是你的收入並未能因此增加。因為你會發現你根本無法保護你的產權,人人都可以不在你允許的情況下自由的呼吸――你無法因為他們不交費給你而懲罰他們不呼吸,如果你試圖這樣嘗試,你會發現你將會因為犯謀殺罪而被國家剝奪更大的權利。

    同樣,在中國,法律上規定人人都擁有國有企業的產權。可是,同樣的,人們會發現我們的收入沒有因此有一絲一毫的增加。因為我們沒有任何實在的方法――無論間接還是直接――實踐我們的產權、從而增加我們的收入。相反,因為這份法律上規定我們擁有產權的財產,我們的收入不斷的因此而減少:國有企業的虧損最終都是要財政買單,而財政則是我們所有人實實在在收入的一部分構成的。

    所以,在法律上對產權的規定和實際上的產權價值之間存在巨大的差別。這個差別有多大,產權需要在經濟和法律意義上做清楚的概念區分的重要性就有多大。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巴澤爾在書的開頭這樣敘述:

    「經濟學產權是法律產權要追求的結果,而法律產權是經濟產權實現的手段。」

    經濟產權要揭示的是人們的實際利益和產權的關係,而如果法律上的產權不能對人們實際的利益產生影響,那麼這種法律產權就毫無意義。重要的是實際的價值。

    但是,產權的價值是常常變動的。經濟產權的概念正是要揭示產權價值變動的奧秘。要知道,影響或者實現經濟產權價值的手段不是隻有法律產權這一個。影響經濟產權價值的,除了國家正式的制度安排所規定的法律產權之外,還有人們保護產權價值的努力、別人攫取的努力、社會的風俗習慣等等。

    保護產權的努力包括各種手段,比如給家裡安裝防盜門、給養殖場拉鐵絲網、用長城把匈奴擋住、用保險櫃裝貴重物品等等;而攫取別人產權的努力則包括偷搶、欺詐、砍價等等。所以如果不考慮價值,那從法律上判斷,似乎產權是絕對的。法律上,是我的就不會是你的,法律產權是絕對的。但是從經濟學上看,產權的價值始終是相對的,和你自己的努力、別人的努力都有關係,所以經濟產權是相對的。

    可以用生活裡常見的例子清楚的說明這一點。

    ▲巴澤爾在《產權的經濟分析》中提出,經濟產權的價值總是處於變動之中。

    巴澤爾在書裡用賣草莓來說明。草莓是不易儲存的物品。也就是說,它的價值會隨著翻動、擱置時間長短等等而發生變化。草莓的產權在法律上是清楚的,就是賣草莓的商人。但是在經濟上,草莓的價值很模糊。如果允許買草莓的人在購買時可以隨意翻動甚至試嘗,那麼買家的這些行為必然降低賣家草莓的價值。賣家如果要捍衛草莓的經濟產權,可以規定如果不買就不許翻或者嘗。但是如此一來,可能買家會因為擔心草莓質量問題而拒絕購買賣家草莓,這樣賣家草莓也可能會遭受損失。

    所以事實上,由於一些更深刻的原因,使得經濟產權的價值總是處於變動之中,難以判斷。

    比如,由於資訊成本的存在,買方賣方對於同一個物品的瞭解是不一樣的。而任何一個物品都存在著無數個屬性;如果有些屬性,賣家不能瞭解而買家卻深知,買家無需為獲取該屬性向賣家支付代價,那麼在這個商品的買賣上就出現了一個「公共領域」,即賣家攫取了商品的部分價值但並未為此付出代價――正如我們所熟知的那樣,這是一個典型的「公共地悲劇」——賣家因為資訊的缺乏而損失了經濟產權的價值。

    這種例子在市場上比比皆是。農民鋤地挖出一個古董,結果被古董商用極低的價格收購。美國賓州的田地挖出了石油,結果被懂得石油價值的商人用低價購下土地。

    在巴澤爾的《產權的經濟分析》裡,把交易成本定義為「捍衛、轉讓、獲取產權所發生的成本」。正是交易成本、經濟產權等這些包含真實世界確切內容的經濟學知識,才將規定性的法律產權概念變成解釋力更為強大和清楚的經濟產權概念。

    在產權這個概念上,應然性的法律界定並不能給我們理解世界的運轉帶來多大的便利;相反,不恰當的法律概念帶來的往往是困惑。恰如我們在國有企業上的困惑一樣:號稱國有財產主人的絕多數國民和國有財產毫無關係,既無權處置,也無權獲得收益。

    顯然,恰當的、「實然性」的經濟學概念對於增進我們對世界實際運轉情況的瞭解大有好處。雖然經濟學只是一門解釋性的學科,並不是能直接用於改變世界的工具;但是從最低的意義上我們依然可以認為,有強有力解釋能力的經濟學問依然改變了這個世界:改變思想也是一種改變,儘管實際效果遠遠不能令人滿意。

    因此我們有足夠的理由對《產權的經濟分析》這樣具有豐富經濟解釋能力的鉅著保持敬意。在這樣一個飄滿了概念和混亂的時代,簡單明白的道理比什麼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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