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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婉約[wǎnyuē] 1.委婉含蓄 故婉約其辭,以從逸王志 2.柔美 一行一斷,婉約流利。——《書法要錄·梁庾元威論書》 “婉約”一詞,早見於先秦古籍《國語·吳語》的“故婉約其辭”,晉陸機《文賦》用以論文學修辭:“或清虛以婉約,每除煩而去濫。”按諸詁訓,“婉”“約”兩字都有“美”“曲”之意。分別言之:“婉”為柔美、婉曲。“約”的本義為纏束,引伸為精煉、隱約、微妙。故“婉約”與“煩濫”相對立。南北宋之際《許彥周詩話》載女仙詩:“湖水團團夜如境,碧樹紅花相掩映。北斗闌干移曉柄,有似佳期常不定。”並評雲:“亦婉約可愛。”此詩情調一如小詞。“婉約”之名頗能概括一大類詞的特色。從晚唐五代到宋的溫庭筠、馮延巳、晏殊、歐陽修、秦觀、李清照等一系列詞壇名家的詞風雖不無差別、各擅勝場,大體上都可歸諸婉約範疇。其內容主要寫男女情愛,離情別緒,傷春悲秋,光景留連;其形式大都婉麗柔美,含蓄蘊藉,情景交融,聲調和諧。因之,形成一種觀念,詞就應是這個樣子的。北宋中期時人曾說:蘇軾的“以詩為詞”為“要非本色”(見陳師道《後山詩話》);秦觀“詩似小詞”,蘇軾“小詞似詩”(見《王直方詩話》)。“本色”“小詞”之論當屬婉約派的主張。李清照“別是一家”說中認為只有晏幾道、賀鑄、秦觀、黃庭堅“始能知之”(《詞論》),反映她所崇尚也是婉約一宗,雖然賀鑄以至李清照都有並不婉約之作。宋末沈義父《樂府指迷》標舉的作詞四個標準:“音律欲其協,不協則成長短之詩;下字欲其雅,不雅則近乎纏令之體,用字不可太露,露則直突而無深長之味,發意不可太高,高則狂怪而失柔婉之意。”可說是對婉約藝術手法的一個總結。 宋人也有以婉約手法抒寫愛國壯志、時代感慨的,如辛棄疾的《摸魚兒》(更能消幾番風雨)及宋未周密、張炎等一些詞章。但其表現多用“比興”象徵手段,旨意朦朧,須讀者去體味。有些論者對原來也許並無專門寄託的委婉隱約之詞,也深求其微言大義,如清代詞論家張惠言《詞選》評歐陽修《蝶戀花》(庭院深深深幾許)、蘇軾《卜算子》(缺月掛疏桐),句句為之落實時事,以為諷喻政治,那就不免穿鑿附會,反而縮小這些詞作的感慨萬端而難以名狀的典型意義。 婉約詞自有其思想藝術價值,已見上文。然而有些詞人把它作為凝固程式,不許逾越,以至所作千篇一律,或者過於追求曲折隱微以至令人費解,這就走到創作的窮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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