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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騷氣的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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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役軍人探親假

    經中央軍委批准,軍委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現役軍人休假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現役軍人休假探親相關規定進行了更為細緻詳盡的說明。

    1軍官年休假假期計算

    軍官休假、探親天數參見圖表

    軍官年休假以外假期的休假天數,按下列辦法計入或不計入軍官年休假假期:

    2士官年休假假期計算

    士官探親假統一納入年休假計劃管理,休假假期和批准許可權等,按照現行《華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華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若干規定》執行。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與年休假假期計算關係,按照本《通知》軍官有關規定執行。

    士官年休假天數不得少於本人當年應休天數的70%,各單位年度士官休滿假率不得少於90%。

    3未休假經濟補償計發

    軍官、士官未休假經濟補償,應當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發,不得超出規定比例和標準發放或不發放、少發放。

    經濟補償標準:個人未休假經濟補償計領金額=(本人全年工資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數。

    其中:全年工資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資、軍人職業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和年終獎勵工資。未休假天數,師級(局級、專業技術6級,下同)以下軍官不得超過當年應休天數的40%,軍級(專業技術4級、5級)軍官不得超過30%,副戰區級(專業技術3級)以上軍官不得超過20%,士官不得超過30%;在上述比例之內的,按實際未休假天數計算。

    經費審批發放。各單位發放未休假經濟補償人數,軍官不得超過本單位實有軍官人數×(100%-本《通知》規定的單位年休滿假率),士官不得超過本單位士官總人數的10%。各級政治工作部門於每年1月份編制本單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經濟補償方案,在本單位公示1周後,報單位黨委審批,由後勤保障部門於2月底前發放。其中,軍委機關部門未休假經濟補償方案,由其政治工作部門編制,報本部門黨委審批,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組織發放。

    4有關問題處理

    (請著重看第三、四條)

    (一)不納入經濟補償範圍。軍官、士官不申報年休假計劃或未全額申報年休假假期的,已批准年休假計劃本人放棄的,當年11月30日前下達退出現役命令的,編外或免職後未安排臨時性工作的,當年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當年義務兵選取為士官的,以及未休或未休滿婚假、產假、護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經濟補償。

    (二)代職、上學等特殊情況。因代職、上學、借調幫助工作等,軍官和士官實際工作單位與工資關係不一致的,年休假納入本人實際工作單位管理,未休假經濟補償由工資關係所在單位發放。休假情況由實際工作單位於當年12月31日前函告。軍官調動當年的未休假經濟補償由調入單位發放,調出單位負責提供休假情況。

    個別師級以下軍官確因工作特別需要,當年休假天數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未休假經濟補償可按實際未休天數計發,其中超出本《通知》規定比例和標準的經費,由各單位從機動財力中解決,此類人員不得超過本單位實有軍官人數的5%。

    (三)已婚軍官探親及家屬來隊。已婚軍官與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親假;夫妻分居兩地的軍官,每年可探望配偶2次,其配偶每年可來隊探親2次。假期天數按軍隊現行規定執行。

    (四)文職幹部休假探親。文職幹部年休假計劃管理、假期計算以及未休假經濟補償,按照本《通知》軍官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軍人配偶探親假問題

    關於軍人配偶休探親假的相關問題,雖然部隊方面並沒有給出明確規定,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從別的檔案中找到答案。

    198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務院國發〔1981〕36號)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已經給出了答案。

    當然這條規定只針對以下三種情況,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看明白了嗎?換而言之,就是並不是所有軍屬都能休到探親假,能不能休,得看你的工作性質而定。但是也有地方政府做得比較好的,比如說天津市: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的條例;於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透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點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那麼,軍嫂休探親假,部隊方面有沒有什麼優待呢?

    最新的探親休假路費發放標準在2012年經過了調整,是以我軍現行的探親待遇制度為依據,對交通費、中轉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等發放辦法進行了調整, 人員也包括來隊探親的家屬。

    【計發標準】其中,依據近年來國家鐵路公路的運輸價格、官兵實際探親路費開支水平等情況,我們對官兵和來隊家屬探親路費定額進行了反覆測算,制定了探親路費的計發標準。

    【交通費】探親里程200公里以內的,不區分人員類別,每百公里50元;超過200公里的部分,幹部、士官、邊海防部隊來隊家屬每百公里25元,供給制學員、非邊海防部隊來隊家屬每百公里18元。

    【中轉住宿費】幹部每人每天15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100元。

    【途中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50元。符合乘坐飛機探親的人員,其乘坐飛機的區段,仍實行按實計發的辦法。

    【發放時間】官兵探親路費的發放時間統一規定為每年3月份,來隊家屬的探親路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憑有關證明由部隊按季度集中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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