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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udi6689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特徵

    具體特徵根據有三:

    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三、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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