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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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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鞍山二姐
在單位工作過,單位會給離職勞動者經濟補償?
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和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留給勞動者本人的?說白了?就是單位有欺詐勞動者的行為,就必須給勞動者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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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吳大叔55384748
有人回答很清晰了,這裡簡單一點吧。補償金是正常的補償,類似於安慰或者給一筆生活費;賠償金是懲罰性的賠償,是對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利益的懲罰。大致性質如此,可能歸納的不十分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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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嘮嗑職場
發生勞動爭議時,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直接點兒說,經濟賠償金的標準就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是單位原因導致員工離職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的情況下支付的補償標準。因為是違法解除,所以標準就是兩倍,這就是最直接的解釋。
勞動合同法中不管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存在著很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接下來給大家直接舉例來說明那種情況支付什麼樣的標準。
小王,在一家裝修公司上班五年,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可是在一次出差中,小王在工作中因為工作的原因造成腿部嚴重骨折。單位已經去申請了工傷認定,同時需要住院治療很久,並且以後可能影響小王在單位上班。
在這種情況,假如這家公司按照規定為小王申請工傷認定,並且在治療完畢之後,繼續讓小王到單位上班,並且貼心的為他調整到輕鬆的崗位,可是由於之前工傷的影響,小王還是無法勝任,這個時候單位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一條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遇到黑心企業,在發生工傷之後,單位覺得不能再給企業創造收益,反而是企業的累贅,直接要和受了工傷的小王接觸勞動合同。那麼在職工還未申請工傷認定,工傷期間和勞動者接觸勞動合同就是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小樣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小王的平均工資為五千,工作五年,那麼經濟補償金為5000*5=25000元,經濟賠償金就是50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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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勇闖天漄690
你好:我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我用微信向單位車間主任請假一個月,車間主任同意和不同意都不說,到請假第八天,生產廠長叫我去上班,因我有事到第十天下午我去的,也是生丶產廠長同意這天去的,本來想談工資的,別的事都加工資,一個月以前我已經跟老闆談了,說跟下面領導商量一下,等了一個月沒有回覆,那天下午去了,老闆娘直接不要我幹了,叫我辦理手續,第二天我去勞動局,法律援助律師接待我,叫我打辭職報告,我用快遞寄過去的,內容是因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工資,又不簽訂2018年勞動合同,去年合同是到今年1月19號到期,當時簽訂2017年二份合同已經是到期後簽訂的,2018年2月份簽訂,是形式而已,一份合同有生產廠長簽名的,我的一份沒有法人代表簽名,也沒有單位蓋章,到今年四月十起請假十天,發生以上事情,我認為2017年是無效合同,要求補償雙倍工資和每年一個月經濟補償,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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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被提及最多的就是針對爭議是適用經濟賠償金,還是補償金,也就是所謂的2N或者N的賠償原則。接下來,我們看下二者的區別及其適用範圍。
一、含義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適用N+1法則。
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指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導致勞動者啟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向公司方主張的賠償金額。適用2N法則。
二、補償標準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適用範圍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5、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而未支付的;6、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7、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