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文文法,從男爵與騎士一樣,均可在名稱後加上“爵士”頭銜(例如:丹尼士·撒切爾爵士),而英文則在名稱前加上“Sir”(例如:Sir Denis Thatcher),至於從男爵的妻子可得“夫人”(Lady)頭銜,或明確稱為“爵士夫人”。依中文文法,“夫人”須列於丈夫的姓氏之後(例如:撒切爾夫人和撒切爾爵士夫人),而英文則把尊稱冠於夫婿姓氏之前(例如:Lady Thatcher)。就女從男爵而言,則可於名稱後加上“女爵士”頭銜,而英文則在名稱前加上“Dame”,但女從男爵的丈夫則不會因此獲得任何敬稱。
只有從男爵循婚姻所生的長子,才有權繼承從男爵爵位。而長子並不會在父親逝世後立即成為從男爵,而是要待長子名稱寫在官方名冊上,其從男爵爵位才會得到確認。除了寥寥幾個從男爵爵位可以由女性繼承外,所有從男爵爵位只可以由男性繼承,而從男爵的妻子都不是女從男爵,所以女從男爵在歷史上是十分罕見的。
由於從男爵不是貴族,所以他們有權利參與下議院的選舉,因此,現時下議院也有不少議員是從男爵來的。不過,自從《1999年上議院法案》通過後,喪失了上議院世襲議席的貴族也同樣有權參與下議院的選舉。《柏克氏貴族與從男爵系譜》一書羅列出所有現存從男爵爵位的資料,該書還列出部份已斷絕的從男爵爵位之資料。
所有從男爵爵位均會以地域作區別,以防同姓氏者出現混淆,例如砵甸乍從男爵之全稱為“薩里郡里奇蒙的砵甸乍從男爵”。
原本從男爵是有其它特權的,例如,從男爵的長子可以在21歲生日當日授勳為爵士,但是這個慣例在喬治四世即位以後廢除。另一方面,根據法律,從男爵逝世,舉行喪禮的時候,死者有權“蓋上柩衣,由兩人扶靈,並可以有一名專門哀悼者和四名其它人士”協助舉行喪禮。 蘇格蘭和諾華士高沙的從男爵有權在他們的紋章上用上諾華士高沙的紋章樣式。另外,他們也可以在頸項戴上代表諾華士高沙的徽章,該徽章須系在間上黃褐色的橙色絲帶上。這個徽章呈盾形,繪上諾華士高沙省旗之樣式。徽章之頂上綴上一枚帝國CROWN,而整個盾形徽章則嵌在一圓環以內,圓環上又寫上格言Fax mentis Honestae Gloria,意即“榮耀是高貴意志之光”。
英格蘭和愛爾蘭的從男爵曾要求查理一世賜予他們同類的徽章,而最早的同類徽章也在17世紀出現。可是一直至1929年,當時的英皇喬治五世方才下令,准許蘇格蘭以外的從男爵戴上同類徽章。
〖左手?右手?〗
蘇格蘭以外的從男爵能夠以阿爾斯特紋章為他們的徽章樣式。阿爾斯特紋章的圖案為白色底色,正中塗上一隻鮮紅色的右手,可是從男爵徽章上的紅色手掌卻是一隻左手,後者被人稱為“阿爾斯特徽章”,有人認為這是因錯誤造成的結果。
至於喬治五世在1929年4月13日發出的英廷委任狀(Royal Warrant),對徽章大概有以下的描述:
“徽章是漆上阿爾斯特紋章,即是在銀白色的徽章上畫上鮮紅色的左手,頂上綴上帝國CROWN,併為CROWN漆上適當的顏色。徽章嵌在一圓環內,圓環以漩渦形裝飾為主調,並可分別以三種配搭,即玫瑰、三葉草或玫瑰與薊花,展示於圓環。以分別代表英格蘭從男爵、愛爾蘭從男爵、大不列顛從男爵。而聯合王國從男爵之圓環則應同時展示玫瑰、三葉草和薊花,以區分出蘇格蘭從男爵。聯合王國從男爵之徽章應系在兩沿為深藍色的橙色絲帶上,絲帶之總闊度應為一又四分之三寸,兩沿之深藍色應各佔四分之一寸。”
按照中文文法,從男爵與騎士一樣,均可在名稱後加上“爵士”頭銜(例如:丹尼士·撒切爾爵士),而英文則在名稱前加上“Sir”(例如:Sir Denis Thatcher),至於從男爵的妻子可得“夫人”(Lady)頭銜,或明確稱為“爵士夫人”。依中文文法,“夫人”須列於丈夫的姓氏之後(例如:撒切爾夫人和撒切爾爵士夫人),而英文則把尊稱冠於夫婿姓氏之前(例如:Lady Thatcher)。就女從男爵而言,則可於名稱後加上“女爵士”頭銜,而英文則在名稱前加上“Dame”,但女從男爵的丈夫則不會因此獲得任何敬稱。
只有從男爵循婚姻所生的長子,才有權繼承從男爵爵位。而長子並不會在父親逝世後立即成為從男爵,而是要待長子名稱寫在官方名冊上,其從男爵爵位才會得到確認。除了寥寥幾個從男爵爵位可以由女性繼承外,所有從男爵爵位只可以由男性繼承,而從男爵的妻子都不是女從男爵,所以女從男爵在歷史上是十分罕見的。
由於從男爵不是貴族,所以他們有權利參與下議院的選舉,因此,現時下議院也有不少議員是從男爵來的。不過,自從《1999年上議院法案》通過後,喪失了上議院世襲議席的貴族也同樣有權參與下議院的選舉。《柏克氏貴族與從男爵系譜》一書羅列出所有現存從男爵爵位的資料,該書還列出部份已斷絕的從男爵爵位之資料。
所有從男爵爵位均會以地域作區別,以防同姓氏者出現混淆,例如砵甸乍從男爵之全稱為“薩里郡里奇蒙的砵甸乍從男爵”。
原本從男爵是有其它特權的,例如,從男爵的長子可以在21歲生日當日授勳為爵士,但是這個慣例在喬治四世即位以後廢除。另一方面,根據法律,從男爵逝世,舉行喪禮的時候,死者有權“蓋上柩衣,由兩人扶靈,並可以有一名專門哀悼者和四名其它人士”協助舉行喪禮。 蘇格蘭和諾華士高沙的從男爵有權在他們的紋章上用上諾華士高沙的紋章樣式。另外,他們也可以在頸項戴上代表諾華士高沙的徽章,該徽章須系在間上黃褐色的橙色絲帶上。這個徽章呈盾形,繪上諾華士高沙省旗之樣式。徽章之頂上綴上一枚帝國CROWN,而整個盾形徽章則嵌在一圓環以內,圓環上又寫上格言Fax mentis Honestae Gloria,意即“榮耀是高貴意志之光”。
英格蘭和愛爾蘭的從男爵曾要求查理一世賜予他們同類的徽章,而最早的同類徽章也在17世紀出現。可是一直至1929年,當時的英皇喬治五世方才下令,准許蘇格蘭以外的從男爵戴上同類徽章。
〖左手?右手?〗
蘇格蘭以外的從男爵能夠以阿爾斯特紋章為他們的徽章樣式。阿爾斯特紋章的圖案為白色底色,正中塗上一隻鮮紅色的右手,可是從男爵徽章上的紅色手掌卻是一隻左手,後者被人稱為“阿爾斯特徽章”,有人認為這是因錯誤造成的結果。
至於喬治五世在1929年4月13日發出的英廷委任狀(Royal Warrant),對徽章大概有以下的描述:
“徽章是漆上阿爾斯特紋章,即是在銀白色的徽章上畫上鮮紅色的左手,頂上綴上帝國CROWN,併為CROWN漆上適當的顏色。徽章嵌在一圓環內,圓環以漩渦形裝飾為主調,並可分別以三種配搭,即玫瑰、三葉草或玫瑰與薊花,展示於圓環。以分別代表英格蘭從男爵、愛爾蘭從男爵、大不列顛從男爵。而聯合王國從男爵之圓環則應同時展示玫瑰、三葉草和薊花,以區分出蘇格蘭從男爵。聯合王國從男爵之徽章應系在兩沿為深藍色的橙色絲帶上,絲帶之總闊度應為一又四分之三寸,兩沿之深藍色應各佔四分之一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