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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音樂人高階

    基本沒有吧?都是開發商前期代替業主們和物業簽訂的僱傭合同。其實應該是先有業委會才能有物業才是正確的。開發商前期可以自己僱傭臨時工處理垃圾。如果不處理垃圾相信樓都賣不動。

  • 2 # 來今雨軒39655858

    謝謝邀請!從目前而言大致情況分為三類: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開樓盤後留下的同名的物業公司,究其原因很多業主還沒有入住,其次也是開發商為了便於管理。第二,是單位福利分房也就是經濟適用房和改制房,這類房產由單位1992年起成立的物業公司管理!第三,是一些倒閉企業原有分配房沒有物業管理,而由當地街道和社群委託物業管理。綜上所述,小區物業大多肯定不是業主聘來的。因為箇中原因由社會發展需要和歷史背景而產生的!

  • 3 # 乖乖龍哥哦哦

    既然是回答問題,且恕我咬文嚼字了。有些長,慎看。物業需經業委會聘請,業委會是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業主行使管理本小區的組織。業主並不能直接聘請物業公司。的確,現實中物業公司不是業委會聘請的情況佔大多數,由業委會聘請的僅有少數。這是一個概數,基本表達清楚意思!

    為什麼有這種現象?有兩個種可能的原因:

    1、延續性的原因。預售樓盤想要拿到預售證,必須要有物業公司。而此時業主都不確定,業委會更是沒可能有,只能由開發商直接聘請。在《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當中是有規定,大意包含開發商要尊重業主的知情權,開發商要與業主協商前期的物業公司服務期限等。而實際上開發商在預售合同裡也一定會有“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期限的條款”,一般約定2年的居多。一方面確保售樓期間的衛生、秩序,另一方面也提供一定的緩衝期限,幫業主解決居住的一些問題。一旦約定期滿,業委會就可以根據前期物業服務的質量決定是否繼續聘用。或者乾脆撤換,自己去找。業委會有這個權力,但或許很多人不知道。

    2、權利意識不強的原因。我很為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別說物業公司誰聘的,就連業委會都不一定是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甚至乾脆是物業公司一手操辦的,業主從住進去都沒被通知過選舉這事,也沒去問。另一方面,前期物業公司服務期限屆滿,一般只要不特別過分,業主都不會想去換它,所以屆滿後就預設繼續服務,“業委會”就跟物業公司籤個合同繼續服務。法律是賦予了業主權力的,業主沒當一回事。導致遇到了問題才想起來找組織,結果發現組織已經靠不住。

    再講一個我親身的經歷。許多年前在華東區某城市買了一套房。這個小區年輕人居多,大家都非常大方的資訊共享,於是都在一個群裡,當時的群基本覆蓋了90%的業主了。只有一些年齡偏大的人和投資客不在。我們負責組群的幾個人在群裡呼籲大家成立業委會,喊了好幾天。本以為會很容易。結果出乎意料。只有寥寥幾個人響應。更多人則是觀望,也有一些壓根不瞭解這個業委會的。我們一想這要操持起來太費精力了,還要做人思想工作,告訴他什麼是業委會。指不定還招來嘲笑的話語。後面也就沒提這事,由他去吧。

    近些年,業主和物業的矛盾常見報端,有些還大打出手。歸根結底,業主自己放棄法律賦予的權力,讓物業公司一直有“他們才是主人、他們是來管業主的”認識,而不是“服務業主”的認識,業主本身是有原因的。

    以小見大,區域性現象反應的是一部分人的心態。隨著社會的發展,業主認知的進步,一些地方已經有了業主自治的現象,這說明主人翁意識萌芽。不過本人覺得,以後還是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小區的治理還是要物業公司,只是不同的是,那個物業是業主自己請來服務自己的,不是來當爺的!

    最後附張圖刷一下存在感,呵呵!

  • 4 # 銳眼說小區

    新建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不是大部,而是全部都不是業主聘來的,它們只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服務。在新建小區中,業主是不可能聘請物業的,因為在業主未入住之前,按照相關規定,就必須要有物業公司入駐小區進行管理後,開發商才能交房的。這個應該能理解,如果沒有前期物業,相信誰也不會去接房呢,因為接房了也不知道到那裡去拿鑰匙,電梯也動不了呢。

    小區業主入住到一定比例後,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了,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後,就可以由業委會選聘物業公司了。但是現實中的情況是,新入住小區的業主,由於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不管是開發商組建的物業公司,還是開發商聘選的物業公司,為了房屋銷售業績,多數都會提供較好的服務。因為這個時候,購房人選房的一個重要因素還是這個樓盤的物業公司怎麼樣,服務的好不好等等。

    另外一個原因是,前期物業管理的過程中,很多設施裝置還在經銷商的保修期中,房屋也在開發商的責任期內,因此問題不多。但在這樣的情況下,絕大部分業主根本就看不到數年之後可能產生的各種情況,因此不太願意組織參加業主大會,也沒有悟出成立業委會的重要性。

    過了幾年後,保修期過了,開發商撤人了或者走了,物業公司要投入的多了,服務開始下降了,加之形成了惡性迴圈,欠費業主增加了,更多的問題矛盾暴發了。這個時候,業主雖然對物業公司不滿意,有的業主雖然想換物業公司,但是一個人或者少數人是不可能換服務整個小區的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就會繼續管理下去。

    總之,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要想更換物業公司,是極為艱難的。即使經過業主簽名等等,更換了物業公司,但是也會帶來很多的麻煩。因為一個小區裡的事務實在太多了,要做的事情太多了,很多人想得太簡單了,光掌握小區裡的基本資料就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不用說要了解供電、供水、電梯等等的基本裝置的情況了,這些事情,僅靠沒有組織的幾個業主,不僅其他業主不信任,也是名不正言不順的,況且也堅持不了多長時間,就會被很多問題和困難搞得縮頭了。

    這裡有另外一個問題,即使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業委會只是徵求大多數業主的意見,也只能對物業公司制定一個標準,或者說對所有的業主制定一個標準的物業服務費,不可能每家每戶都跟物業公司簽訂不同的合同,如果是這樣,那更是散沙一般,最終受害的還是業主。

  • 5 # 田老大60

    謝邀。為何小區物業大多數不是業主聘來的?因為業主沒有權力聘請物業公司,根據物業法規定只有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才有權力聘請物業公司,前題是業主要成業主委員會,必須是小區≡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本人簽字,另外是小區面積業主佔三分之二以上,這二個問題解決後,才能成立業主委員,要想成立這個機構可想有多難,一,具備領導才能,又能得到廣大業主的擁護,二,和社群,建委小區辦說盡話能辦事,三,和原開商和現物公司搞好協調。所以真正業主自己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其本上沒有幾個,都是原開發商,或社群,或街道辦事處,和物業公司簽定的聘用合同。

  • 6 # 上善若水

    肯定是有利潤了,而且一般在業主入住之前房產公司已經將物業定好了,買了房子直接讓交物業費,業主們大多會忽略這些事情。

    買房子對一般人來說都是不小的事,而且不會有太多經驗,大部分都是售樓處說該幹什麼了,就乖乖的去做了。誰也不去想我該選哪家物業即便宜服務質量又好,這樣開發商們又從中賺了一筆!

    小區裡大多都是不認識得,就是知道自己找物業可以選個稱心如意的,也很難能把所有人動員起來!

  • 7 # 爐煙嫋嫋

    謝邀。小區物業不是說大多數的問題,而是可以說百分之百都不是業主聘來的,一般都是開發商前期聘請或者招投來的,而如果業主想要聘請物業那就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就意味著小區的業主自治,而業主自治又會面臨諸多問題,需要解除與當前物業的合同,進而進行新一輪的招標,新的物業競標入駐之後也不能保證讓所有業主滿意,所以除非是業主和之前的物業矛盾到了一定的程度了,一般都不會進行自聘物業來自治。

  • 8 # 和諧鄜州

    一開始開發商就不敢讓業主聘物業,開發商考慮要讓房子賣的最快,價格賣的最高必須有好的物業支撐,買房子的時候人家選物業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沒有哪一個開發商拿自己的事業開玩笑,你們這幾個天天喊不要物業,自己自治的小算盤根本就不是成大器的人,所以不敢給你們管理物業,除非開發商房子賣完了走了,你們願意怎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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