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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擼的一手老僵

    《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資訊包括個人基本資訊、個人信貸交易資訊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資訊。

    前款所稱個人基本資訊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資訊、職業和居住地址等資訊;個人信貸交易資訊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資訊是指除信貸交易資訊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資訊。” 所謂不良信用資訊,即信用汙點。個人信用記錄產生汙點,主要是因為大部分消費者對個人信用認識不足,不能正常履約所致。比如:信用卡持卡人如果出現連續3次逾期還款或者是累計6次逾期還款,批貸稽核比較嚴格的銀行將不會同意發放貸款。如何採取正當方法刪除不良信用資訊 有了信用汙點不僅不光彩,而且給申請大宗貸款帶來麻煩,有的消費者就想採取非正常手段“抹掉”不良信用記錄。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可取。如果強行把信用汙點刪去,那麼誠信歷史就是不忠實、不客觀、不完整的;也不利於相關征信管理部門或機構全面、客觀、準確地評價記錄的物件,有可能會對自己一生的信用產生不良影響。在實踐中,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可能存在以下幾種不應當存在的不良信用資訊:不良行為已經停止,不良事件終止,且超過法定期限應當刪除的不良記錄;不良信用資訊產生的根源與資訊主體沒有關係;不良信用資訊登記錯誤等情形。記錄是“死”的,評價是“活”的,作為資訊主體,應當依法採取適當措施,消除不良信用資訊,改變不良評價,主有以下四種辦法: 1停止不良行為和終止不良事件;提交不良信用記錄說明。《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願每個人都能善待自己,遵紀守法、誠信待人、依法維權、以信約天下,讓自己的一生沒有不良信用,沒有汙點,鑄就閃亮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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