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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61560634012

    簡單講,在狹義上,訴權為程式性權利,抗辯權為實體法權利。

      一、抗辯權是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通常,它是一種實體上的權利。在實體上,對應的是對方的請求權。

      二、訴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我們通常理解的訴權,是指程式上的起訴權;是一種程式上的權利。起訴權對應的是答辯權。

      當然,也有人認為訴權,也包含實體上的權利,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

      訴權是由程式法所確認的權利,其行使必須經過訴訟程式,非經提起訴訟,當事人訴權中的利益得不到彰顯和保護。與此不同的是,與請求權相對方的抗辯權,作為實體權利,是由民法所確認的。即便請求權人沒有訴諸法院,其仍可以獨立自主地向相對人請求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同時,相對人也可以行使抗辯權。

      三、抗辯權,其本質也是一種請求權。其與訴權的區別,除上述觀點外,主要還有:

      1、訴權為程式性權利,民事實體法上的時效一般不直接影響到的訴權的行使。

      例如,在時效屆滿之後,權利人的訴權並不因此消滅,而仍然有權提起訴訟。但因為訴訟時效原則上適用於各類請求權,所以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具有密切的關係。請求權溝通了民事權利和訴訟時效的關係,訴訟時效的物件原則上是各種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權本身雖然並不消滅,但是,相對人可以行使抗辯權,這樣也會影響到請求權的實現。

      2、請求權不一定透過訴權的行使來實現。

      請求權的行使方式有兩種,即透過意思表示來行使或透過行使訴權的方式來行使。如果權利人透過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直接向特定人要求特定的行為,則因為此時尚未進入訴訟程式,所以與訴權的行使無關,請求權的存續也不以訴權的存續和行使為必要條件。

      3、在確權之訴中,雖然不存在請求權,但存在訴權。

      例如請求法院確認物權歸屬,此種確認並不存在民法上的請求權,但權利人仍享有訴權。對於給付請求權而言,雖然其具有可訴性,訴權也正是請求權在訴訟中的具體表現,但在請求權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因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而被駁回或不被受理時,當事人仍然可以基於其請求權向特定人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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