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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則和制度的聯絡、區別

    我們要正確認識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之間的關係,它們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種規範。

    兩者聯絡:

    (1)可統稱會計制度。

    廣義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還包括會計法律法規。各國的會計環境不同,一些國家只採用會計準則,而有些國家如法國和改革前的中國只採用會計制度,來規範各自的會計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會計制度。

    (2)都是會計標準。

    會計標準無非是對各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依據和準繩,只不過有的標準原則一些,有的標準具體一些。但是它們都可以反映各自運用的會計政策。

    (3)都屬於會計法規。

    中國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和釋出實施的,因此它們都是同一層次的部門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兩者區別:

    (1)規範的目標不同。

    會計準則規範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的問題,同時也規範會計主體應當披露哪些方面的資訊;而會計制度規範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記錄和報告的問題。確認和計量是記錄和報告的前提條件,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記錄和報告就不可能。

    (2)適用的範圍不同。

    會計準則適用於股份公司的會計處理,而會計制度適用於所有企業。即使在美國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業嚴格執行公認會計原則,中國已經發布的會計準則中,要求所有企業執行的也是少數。

    (3)規範的具體內容和可操作性強弱不同。

    由於規範的目標不同,決定了各自規範的具體內容不同。會計準則規範的內容主要是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進行“定性”的規定,例如在準則中我們常常看到這樣的語言:該項收入(或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至於記錄到哪個科目,則由會計人員自己去判斷。而會計制度規範的內容則具體得多。毫無疑問,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較強。同時,從準則和制度規定的內容來看,準則是對某一類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加以規定,而制度是對某一類企業或全部企業的各類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具體規定。

    (4)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

    由於可操作性程度不同,準則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而制度對這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

    (5)在會計規範體系中的層次不同。

    準則和制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規範,前者(尤其是會計基本準則或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制約後者。根據會計法律法規權威性和內容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其層次關係作以下劃分:會計法是第一層次,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第二層次,會計準則是第三層次,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制定的補充規定或暫行規定是第四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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