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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寶葉扶疏

    物權,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財產性權利。民法上的物不同於現實生活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物權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民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民法典關於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是以下幾個部分:

    一、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是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規定物權法的總則,就是物權法的一般性問題,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做出基礎性的規定。在物權法草案中,集中規定的是這樣的問題:一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二是物權變動規則,三是物權請求權。這裡的核心問題是物權變動規則問題。這是學者爭論最大的問題,也請同學們注意研究。

      第二部分,規定的是所有權,對所有權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這一部分主要解決的是財產的歸屬問題,當然也有利用的問題。按照物權法草案的規定,規定了三種所有權,然後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和共有,最後規定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其中規定了善意取得等制度。這裡爭論最大的就是所有權型別的“三分法”問題,這個問題也請同學們注意研究。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權,這一部分主要規定的是財產的利用問題,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財產創造財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財產用益的權利。草案規定的用益物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典權,居住權,以及特許物權。

      第四部分,規定的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也是財產的利用問題,但是與用益物權相比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財產對債權進行擔保。這一部分規定的基本內容是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讓與擔保。專家認為,還應當規定優先權,發揮這種優先權的擔保作用。

      第五部分,也是最後的部分,就是佔有問題,對佔有這種事實狀態做出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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