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由於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未盡職守或者未嚴格履行義務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的脫逃,指從羈押場所、改造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脫逃,具體表現有:
(1)未盡職守;
(2)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使職權;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務義務;
(4)履行職務義務嚴重不負責任;
(5)其他失職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於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脫逃。
刑法條文: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由於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未盡職守或者未嚴格履行義務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的脫逃,指從羈押場所、改造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脫逃,具體表現有:
(1)未盡職守;
(2)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使職權;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務義務;
(4)履行職務義務嚴重不負責任;
(5)其他失職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於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脫逃。
刑法條文: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